現行所得稅法規定,薪資所得不能像執行業務所得一樣扣除必要成本,不過,大法官在受理釋憲聲請後,今天對此做出第745號解釋認定違憲,要求財政部在兩年之內修法,讓薪資所得超過固定額度的話,也能列舉扣除。
(杜大澂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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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人事行政局長陳清秀,因為被國稅局查出,漏報在大學教書所得,要求補稅,但他認為不算薪資所得,應該是執行業務所得,因此,在打行政官司敗訴後聲請釋憲,連同另一名法官也提出聲請,大法官會議在一併審理後認為,現行所得稅法規定,執行業務所得和薪資所得扣除額度不同,兩者可能相差很大,即便薪資所得付出的成本也不一樣,雖然規定的目的正當,但違反憲法平等權保障,因此,判定違憲,財政部要在兩年之內修法。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說明違憲理由。「薪資特別扣除額是12萬多,如果薪資所得人他的支出必要的費用,可能超出12萬多,應該立法上准許他用列舉或其他方法減除。」
不過,由於薪資所得如果能實額減除可能造成稅基流失,大法官也建議主管機關通盤檢討稅制缺失。(圖/司法院外觀取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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鎌 在台灣什麼奇怪的事,
都不奇怪了。
殺人,
酒駕,
吸毒,
貪污,
通姦,
同志,
強姦,
誘姦,
毒姦,
殺警,
殺童,
罄竹難書。
2017年02月08日19:58
鄭博仁 以後藝人收入都來這套就好
我買了愛馬仕皮包是為了演藝工作所以可以列舉執行業務扣除額
我買衣服是為了演藝表演也來列舉
鑽石珠寶首飾是配件也是為了演藝表演
所以收入扣除成本不用繳稅了
這話出自號稱名模的林若亞
居然也可以成為大法官的案例
判決違憲
大法官的水準到底在哪??
2017年02月08日12:54
陳宜發 該改的不改
不得利用各種會計科目於薪資結構上很難?
伙食補貼
通勤補貼
獎金分紅
全勤獎勵
一概只能使用薪資很難?
2017年02月08日1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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