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字748施行法通過後,台灣與新加坡同志伴侶小C與美蘋向松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被否准,提告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今上午第三次開庭,兩人帶著已經兩歲多的女兒出庭。受命法官彭康凡表明準據法是本案重要爭點,請內政部一個月內提出資料。
新加坡籍美蘋目前是工作居留,擔憂日後家庭被拆散,且無法繼親收養女兒,期盼透過司法爭取權益。兩人在國外透過人工生殖扶養一個女兒,由台籍小C為生母,已準備作好長期在台居留,但兩人卻不能在台登記結婚。
許秀雯律師表示,「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依各該當事人本國法,所以台灣人跟新加坡人要結婚,台灣承認同婚、新加坡不承認的狀況,解釋上就變成雙方無法在台灣結婚。
伴侶盟擔任律師團,提出新加坡律師法律意見,指如果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要適用新加坡本國法,要先適用衝突法(國際私法)。而本件婚姻形式要件是澳洲法,實質要件依裁判時是台灣法,依釋字748解釋施行法應認定兩人結婚可成立。
此外,松山戶政事務所完全沒考慮「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6條的「反致」議題,請被告機關提出。「反致」的意義是,如果甲國國際私法規定某一涉外案件應準據乙國法,但乙國國際私法又認為應準據甲國法,因此甲國法院則應適用甲國法。
輔助參加人內政部科長回答,今年2月22日松山戶政事務所透過北市府行文內政部,詢問涉民法主管機關司法院。2019年內政部也曾詢問司法院涉外部分,司法院回函稱不承認同婚的國家不適用釋字748施行法。
內政部表示,司法院日前已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46條提出修正草案,擴大適用於跨國同婚,目前草案已送行政院詢問跨部會意見,若沒問題就送立法院。
法官表示,松山戶政事務所承認無論異性婚或同性婚,審查時「反致」都在範圍內,司法院無法對具體個案表示意見,這是法院審判核心,如果到最後「反致」結果根本不適用新加坡法,有沒有繼續興訟必要?也請內政部提供司法院草案資料。
法官強調,本案最直接爭點是「要適用哪一國法?」如果就像松山戶政事務所講的,每案都要全面審查是否有「反致」,本案若適用本國法,好像就不存在爭執了。請內政部一個月內提出資料,再另訂庭期續行準備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