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謝亞軒在雨天下班尖峰時間與友人黃佑呈在台北街頭飆車,謝的車子衝進騎樓、撞死3人,一審以共同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判謝、黃各13、11年徒刑。高等法院認為黃未「致死」,減判為6年徒刑,而謝則改判12年徒刑;最高法院駁回謝上訴,但撤銷黃的判決、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維持一審罪名,但黃改為9年徒刑。
前年10月11日傍晚,謝亞軒駕駛租來的黑色豐田轎車,與黃佑呈開的白色轎車從台北市「小巨蛋」旁的健康路一路狂飆,再右轉南京東路四段,謝為閃避安全島、水漥,車子失控衝進騎樓,當場撞死保全員、從事資源回收的一對夫婦共3人。
謝亞軒對被控飆車害命不服,只承認刑度較輕的過失致死罪,不承認公共危險致死罪。一審重判他13年徒刑,黃佑呈則判11年徒刑。高院審理時,謝稱計畫未來能賠償被害人各500萬元,並說年輕不懂事,會用餘生盡力彌補錯誤;黃則說小孩才1歲,想賠罹難者各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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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前審認為黃佑呈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但沒「致人於死」,比起直接撞死人的謝責任輕,判黃6年徒刑。不過最高法院質疑,高院前審一方面指黃的車子行駛在謝前方,能否預見謝失控、衝撞有疑問,但論罪時又說他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刑法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罪,「應依法加重其刑」,是否是將謝的過錯評價至黃身上?
道交條例第86條規定「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最高法院認為黃佑呈是否該加重其刑應調查釐清,因此撤銷發回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定黃佑呈「共同」犯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罪,撤銷原審判決,刑度改為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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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 chang 中華民國司法越來越有錢判生無錢判死了,甚至通姦除罪化,合法同婚,整個台灣就是鬼島。
2020年06月02日05:02
陳雅強 廢渣
2020年06月02日06:13
Vincent 不服判決的人們可以捐款把錢集中起來,重賞之下必有勇夫,我們把正義外包吧,讓專業人士直接剷除這些不該存在世上的人類
2020年06月02日13:14
榕 這種廢物乾脆就是處終生鞭刑,千萬不要讓他死。
2020年06月02日12:52
怡惠 太好了,關久一點才能學到教訓。不然出來還是會再害無辜的人。
2020年06月02日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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