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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戴綠帽怒火燒 他倒汽油點火...妻3度燒傷判5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鄭姓男子因懷疑妻子與他人外遇,去年5月在住處前倉庫兩人發生爭吵,鄭先持木棍毆妻,再以裝在寶特瓶內的汽油潑灑她身上後點燃,造成妻子2至3度燒傷,但燒妻後他有舀水撲滅並帶她送醫。法官認為手段殘暴,但犯後坦承且有悔意,依重傷害罪判鄭男5年2月。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鄭男因懷疑妻子與他人外遇,去年5月22日晚上11時許,住處前倉庫兩人發生爭吵,鄭先持木棍毆打妻子導致多處瘀傷。

鄭男接著又持裝在寶特瓶內的汽油潑灑妻子身上,再以打火機點燃妻子上衣,鄭妻身體被燒傷,但案發後,鄭男從附近魚池舀水撲滅火勢,脫掉其衣物,並搭乘計程車至醫院救治。鄭妻經治療後身體有2至3度燒傷,占總體表面積25%,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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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去年5月30日持檢察官拘票拘提鄭男到案,查扣遭燃燒的衣物、打火機及曾裝有汽油的寶特瓶空瓶1瓶及裝有汽油的寶特瓶1瓶,鄭男在偵查及審理均坦承犯行。

鄭男辯護人稱,依斷證明書所載傷勢未達重傷害程度,但法官認為,被害人皮膚損傷已達於身體有重大不治或難治傷害程度,屬重傷害罪。

法官表示,鄭男坦承犯行、犯後態度,並與被害人調解成立,並已履行全部賠償,已在去年底完成離婚,被害人表示同意給他自新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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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指出,夫妻應互相尊重及和平理性處理問題,但鄭男僅因主觀懷疑被害人外遇而情緒怨怒,以殘暴手段對被害人施暴,造成身體及心理上終生難以磨滅的恐懼與傷害,幸及時就醫,才沒有發生更嚴重後果,因此依重傷害罪判鄭男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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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妻外遇怒火燒,他倒汽油點火燒妻3度燒傷重傷害判5年2月。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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