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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讓死刑有條件合憲 須符合最嚴重罪行及程序最嚴格保障

法律白話文運動
更新於 09月21日11:30 • 發布於 09月20日12:04

憲法法庭今(20)日判決,由於死刑是剝奪生命的最嚴重刑罰,只能用於「最嚴重罪行」,且必須符合最嚴格程序保障,認定這些前提下,將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之規定,予以合憲性解釋。

憲法法庭認為,僅限於直接故意殺人且情節最嚴重,例如無差別殺人、手段極端殘忍、造成多人死亡或殺害老弱婦孺等,才屬「最嚴重罪行」。

大法官認為,對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案件,被告應全程獲得辯護人在場陪同,第三審也須強制辯護,且須行言詞辯論。判決須採「一致決」。被告若無法辨識自身行為的意義,或沒有能力為自己辯護,不得判處死刑。現行《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程序保障不足,應於 2 年內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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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死刑限於「最嚴重罪行」

憲法法庭指出,死刑對於人民的生命權做出重大限制,在審查上應該採取嚴格審查。死刑之目的在於公正應報,並且嚇阻侵害重大生命法益之行為,在我國社會與文化脈絡中,該目的為合憲。

在手段上,大法官認為,如果將死刑限於「最嚴重之罪行」,且受最嚴格之程序保障時,可認為具有正當性。對於最嚴重的罪行,憲法法庭參考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見解,認為只有在故意殺人的極嚴重罪行,才能判處死刑,未直接且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則不得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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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還指出,所謂的故意殺人,必須限於「直接故意」的情況,才能判處死刑。如果是刑法 13 條第 2 項規定的未必故意,由於被告對於死亡之發生並沒有積極意圖,不能算是「最嚴重罪行」。

以殺人罪為例,直接故意指的是,加害人明知自己行為會殺死人,仍然有意使殺人結果發生。未必故意指的則是,雖然加害人知道自己行為可能殺死人,但對於死亡結果感到可有可無。

在這樣的情形下,被告的行為與犯罪結果間仍然具有不確定性,被告對於結果也未必有直接影響。在該情形下,憲法法庭排除了被告在未必故意時構成最嚴重罪行的可能。

最高法院過去已認為,兩者惡性不同,只有直接故意的情況,才能判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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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之外,憲法法庭也要求法官應該要從案件中的犯罪動機、目的、被告所受到的刺激、其所採取的手段,行為造成的危害等綜合考量。確認被告的犯罪動機與目的在倫理及法律上均具有特別可非難性,或其犯罪手段為特別殘酷,或其犯罪結果具嚴重破壞及危害性者之情形,才得以判處死刑。

也就是説,憲法法庭雖然認為死刑合憲,但是在適用上卻也要求法院限縮其範圍,僅在最嚴重之罪行方得適用。而且就算被告真的犯下最嚴重之罪行,仍要滿足最嚴格的程序保障,才能判處死刑。

大法官:死刑案件必須進行生死辯,合議庭須採取一致決

針對判處死刑的程序,憲法法庭認為,為滿足「最嚴格的程序保障」,《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及《監獄行刑法》有許多規定違憲。大法官以定期失效之方式,要求有關機關儘速完成修法,以滿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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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認為,在涉及死刑之案件中,言詞辯論是必要的程序性保障。目前的《刑事訴訟法》僅規定,最高法院必要時得召開言詞辯論,大法官認為並不足夠,故要求法律應明定在涉及故意殺人罪之案件時,法院應踐行言詞辯論,才能做出死刑或維持死刑的判決。

不過最高法院早在 2012 年,就已經宣布死刑案件一律召開言詞辯論。過往最高法院不會傳喚被告出庭,到了 2016 年,鄭捷成為首度出庭「生死辯」的被告。

憲法法庭亦指出,法院如果要科處被告死刑,判決應採一致決,也就是所有法官都認為必須判死,才符合最嚴格程序保障的要求。

憲法法庭認為,一致決固然會影響審理效率,然而由於死刑判決涉及對被告生命權之限制與剝奪,透過一致決,才能代表合議庭所有法官對量刑結果均無懷疑,並讓法官慎思,正視死刑的嚴重性。

《國民法官法》規定,由國民法官審理的案件,如果要判決死刑,3 名職業法官與 6 名國民法官,必須超過 6 人認為必須判處死刑,且職業法官及國民法官必須至少有 1 人認為須判死。

大法官也提高此部分的門檻,要求未來的國民法官案件,除了前述的 6 人以上同意外,還必須 3 名職業法官都同意,才能判死。

大法官:判處死刑案件,被告必須全程獲得律師協助

在偵查部分,如果警察或檢察官認定人民涉嫌犯下故意殺人罪,並據此要求人民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該要有辯護人在場。除了公平審判權外,亦是對於生命權之保障。

在審判部分,對於上訴到第三審之案件,現行《刑事訴訟法》中卻排除強制辯護於第三審之適用。然而憲法法庭認為在涉及故意殺人罪而上訴到第三審的案件中,應納入強制辯護。由於該罪最高刑度會剝奪被告生命權,如此始符合保障生命權與公平審判權的意旨。

最後,憲法法庭也指出,被告如果因為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導致被告違法辨識能力明顯降低,或因此在審理時自我辯護能力不足,或者是受刑能力不足的被告,因為對其課處極刑,無法達到公正應報的目的,均不得判處或執行死刑。

不涉及直接故意殺人的案件,未來恐不能判死

除了刑法殺人罪外,其實也有許多犯罪不涉及侵害他人生命權,卻仍然保有死刑的規定。例如刑法內亂外患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第一級毒品販毒罪、《民用航空法》的劫機罪等,都保有死刑的規定。

雖然本次憲法法庭僅處理《刑法》中涉及故意殺人罪的死刑是否合憲,然而憲法法庭的判決理由書中明確指出,死刑的目的在於國人的公正應報觀念,並嚇阻對於生命法益剝奪之犯罪。

法庭更在判決內文援引《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36號一般性意見書,認為死刑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之極嚴重罪行,未直接且故意導致死亡的罪行,不得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

法庭也在判決註解補充意見書的原文,指出例如謀殺未遂、貪腐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罪行、武裝搶劫、海盜行為、綁架以及毒品和性犯罪,儘管具有嚴重性質,但絕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

在這樣的脈絡下,販毒罪、劫機罪等等不涉及故意殺人的法律規範,卻仍將死刑作為罪責的規範,大法官似乎埋下伏筆,認為該些犯罪不能以死刑處理。

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製造、運輸與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然而不論從公正應報或嚇阻的角度來看,販賣第一級毒品與剝奪被告生命權是否仍具相當性,即存在討論空間。

憲法法庭亦指出,在死刑是否合憲的審查中,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也宣告唯一死刑違反比例原則而為違憲。因此未來不涉及故意殺人的案件,使用死刑的空間可能會進一步被限縮。

大法官點名啟動修法

憲法法庭判決的另一項影響在於,《刑事訴訟法》、《法院組織法》、《監獄行刑法》等憲法法庭點名的法律,必須開始啟動修法或增訂,以完成憲法法庭對於程序保障的要求。

例如《刑事訴訟法》388 條規定在第三審時排除強制辯護,就被憲法法庭指出,如果案件涉及死刑,可能會造成被告生命權與公平審判權的保障不足。

此外,大法官認為涉及死刑案件,法官應以「一致決」做成死刑判決,點名《法院組織法》對於一致決的規定增補則比較有趣,會是由司法院來完成大法官指派的功課。

《刑事訴訟法》第 389 條把第三審是否進行言詞辯論交給法院決定,也被大法官要求在兩年的期限內完成修正。大法官認為,涉及死刑案件,應採取強制言詞辯論,是否開庭,不應任由法官決定。

此外,對於涉嫌故意殺人的被告,由檢警進行詢問時,目前也沒有規定確保被告獲得辯護人在場協助,大法官也點名法務部要完成修法。

憲法法庭也明確揭示,若因為精神障礙與心智缺陷,導致被告辨識能力不足、自我辯護能力不足或受刑能力不足時,法院不得判處死刑。

大法官也要求,在相關程序保障規定完成修正之前,均不得科處任何罹患嚴重精障被告死刑。

由此可見,未來法院審理相關案件,被告在行為時、審理時與受刑時的精神狀態,將會成為攻防焦點。

法律白話文運動|記者白廷奕、崔家瑋、楊貴智

留言 3
  • YY Lee
    任何人怕被判死刑,就不該去殺人,不該去侵害與剝奪被害者的生命權! 而不是奪了被害者寶貴的生命權之後,加害者因怕會被判死刑,就主張自己有生命權要求廢死,卻無視被剝奪踐踏的被害者的生命人權,造成社會安定秩序大亂。而冤獄是另外一個議題,不該與廢死混為一談! 主張廢死者的謬誤極其可笑,若按照主張廢死的理由推論,坐牢也無法遏止詐欺,所以詐欺也不必坐牢?婚姻制度無法遏止已婚人士通姦出軌,所以婚姻制度也該廢除?醫院不能保證救活病人,所以應該廢除醫院嗎?法律也無法保障公民權益和社會秩序,同時又不以公平正義為基礎,應該乾脆廢除法律嗎?🤔 台灣人有80%以上的民意反對廢除死刑,那是因為社會越來越亂,有死刑的約束尚且無法讓人民安居樂業,何況廢除死刑後,社會安定秩序紊亂,民眾就更不知如何安身立命了。😰 若台灣「殺人不償命,通姦當大官」,廟堂之上、朽木為官,種種亂象皆由於主政者只為了選舉利益及一黨之私利,學法律的人又以錯誤的邏輯,可笑的觀點為虎作倀,國家只會繼續向下沈淪……。受害者和受害者家屬要找誰要正義呢?!😭😭😭
    09月21日13:28
  • 志賢
    以後跑路沒地方去的 就到監獄讓全民養到死嗎?
    09月21日07:25
  • 阿勝 ^_^
    殺人就是殺人你們這些人還教怎麼殺人才無罪或判輕。臺灣🇹🇼政府養你們這些人吃大便嗎?公投是臺灣🇹🇼老百姓的心聲。也是受害者家人的心聲。廢死團體最無權指揮別人。臺灣🇹🇼廢除立委議員選舉制度,才不會製造臺灣🇹🇼社會亂源。以後尤律師法界人士,執行立法權。總統指派督察官員在各縣市(督察官考試合格總統派任縣市),公務人員如果有違法情勢,立刻扯換永不入用,沒有什麼調轉職位,減少公務人員垃圾。無能的立法制度,怎麼讓臺灣🇹🇼善良老百姓安心,臺灣🇹🇼立法制度一定要修憲將立法還給法界人士給他們有立法修法的權利義務。修憲將議員,立委只有監督責任。因為臺灣養太多米蟲。冥禁黨執政都是在教壞下一代的政策。撈錢會什麼都不會。教育也失敗。臺灣🇹🇼老百姓最痛恨的詐騙,治安都不嚴厲處理。只會想讓社會對立。社會亂源原來就是從你們這些人開始。
    09月20日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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