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工人去年3月受僱於梁男並到桃園平鎮民宅施作「鐵皮浪板更新工程」,由於未設安全通道及防護裝置,工人站上鄰宅採光浪板竟踩破重摔送醫不治,梁男裝傻「我不是老闆」拒付喪葬費或補助,桃園地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將梁判10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34歲梁姓男子為自營商,自行承接鐵皮波浪板更新工程後交給黃姓工人施作,梁男明知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戴用;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應指派專人督導,在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先規劃安全通道,設置適當強度、寬度30公分以上踏板,下方有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雇主對於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之虞作業場所應有符合規定的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但梁男卻疏忽,當黃姓工人去年3月9日上午11點在平鎮民宅安裝新鐵皮浪板時,由於屋頂沒工作台,黃必須站在隔壁民宅的採光浪板上施作,卻因採光浪板無法負荷重量而破裂,致黃自3公尺高屋頂摔落送醫急救,仍於10天後不治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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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男事後否認曾聘僱黃姓工人,由於黃姓工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雇主未給與5個月平均工資的喪葬費,或未一次給與其遺屬40個月平均工資的死亡補償,去年7月17日遭桃園市勞動局依違反勞動基準法開罰2萬元。
法院審理時,被告梁男原否認為黃姓被害人的雇主,經調查後終於坦承犯行,並有卷內事證可佐,犯行堪予認定。
法官審酌,被告梁男的過失程度、所生損害、犯後終能坦承犯行及被告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但迄今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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輝 罰2萬 ? 勞動部可以廢啦
11月24日02:27
V 就是沒給員工投保的意思。
有投保就是屬於職災的範圍,雇主不用付喪葬補助。
這案子應該就是僱傭卻沒做到該做的事,然後出事情了又不想認帳,所以被判。
11月23日20:18
仕明 才兩萬,難怪勞動部這麼爛
11月24日04:05
豐鈞 垃圾標題
11月23日18:56
珍珍🌹🌹🌹 坦承犯行才判這樣不會吧,這到底是什麼判決?
11月23日2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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