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姓男子懷疑妻子與陳姓男子互動暖昧,雙方還以「閨密」相稱,提告連帶求償90萬元,台南地院法官認閨密指異性好朋友或像是韓劇「媽媽朋友的兒子」中徐潓淑與郭仕煥的關係,認他所主張事實多為其個人想像臆測,所提證據不足佐證其事實而駁回。
蘇主張,結婚後與妻子共同撫育2子女,家庭生活幸福美滿。未料,妻子與陳2021年間以男女朋友方式互動交往,彼此往來親密程度超過社會上通常互動分際,萌生離開家庭的想法,令他身心痛苦異常。
他指控,妻子與陳關係密切,包括在疫情期間聚餐、贈送甜點及合照,並在社群媒體上互動頻繁,妻子還偷買保險套跟情趣用品。他質疑,2人分別於前年間先後PO出兩人在日式料理餐廳的照片,陳於情人節前一天PO文,「慶幸前陣子跟幾位閨密聚餐吃了不錯的餐點…」,動機可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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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妻否認與陳為男女朋友,指照片中點心非陳贈送;她為向對方請教開發票問題才共同用餐,稱對方為閨密是指女性好友,未逾越正常社交分際。
陳表示,兩人雖然認識,但只是普通朋友,從未以男女朋友方式互動交往。他未曾特地到女方臉書個人檔案查看個人資料,只是偶爾會在自己的動態牆上看到女方發文,直到收受本件民事起訴狀繕本,才知女方為有配偶之人。
法官認為,閨密是指閨中密友,通常是用來稱呼無戀愛關係的好朋友,就文義而言,被告2人應該只是好朋友而非男女朋友。例如:異性好朋友或像是韓劇「媽媽朋友的兒子」中徐潓淑與郭仕煥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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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陳於情人節前一天發布該貼文則可能與他當時所處情境有關,也有可能僅是因陳平常工作忙碌,恰於該日有空發文記錄而已,觀諸該貼文內容,尚難率認其動機可議。蘇指摘「陳稱妻子為閨密」顯屬不正常往來,應有誤會。
法官認為,蘇所主張事實多為其個人想像臆測,所提證據不足以佐證其主張事實為真,因而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