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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高192高中泳將練跳水 竟頭撞池底癱瘓!爸媽怒告學校求償4800萬

壹蘋新聞網
發布於 2023年09月18日07:51
張男因跳水四肢癱瘓,生活無法自理。翻攝爆料公社

【記者丁牧群/台北報導】新北市某高中2018年11月29日發生嚴重事故,身高192公分的游泳校隊張姓男學生練習「跳水出發」動作,從跳台一躍而下,頭部竟猛撞池底,頸椎骨折、脊髓損傷造成四肢癱瘓。悲痛的父母認為國際游泳總會、中華民國游泳協會都規定泳池深度至少要135公分,但該校泳池發生意外的地點,水深不及135公分,教練卻指示隊員跳水,因此依據《民法》控告校方,要求損害賠償4800萬元,但一審認為此案應依《國家賠償法》請求國賠才對,駁回張男父母的訴求。

審理時,校方主張泳池最淺處深度為110公分,最深150公分,符合教育局建議的「高級中學泳池深度」,且該校游泳池為「教學用」,而國際游泳總會、中華民國游泳協會規定游泳池水深最低限度為135公分,是針對「競賽專用」游泳池,由於張姓學生並非在學校泳池參加競賽時發生意外,不能認定設施有缺失,此外,他跳水入水的地方深度是否未達135公分,當時沒有測量,現在已無法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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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方還表示,張姓男學生在這個泳池練習跳水次數,估計有數百次甚至上千次,之前都沒發生事故,當天是張男於自主訓練時間,自發性向教練請教,他在場邊多次練習後,才與其他泳隊隊員輪流操作,出事原因是他突然以危險姿勢入水,也就是雙手並未依正常情形放在頭部前方跳水,且出發時的仰角過高,以致於發生事故,這是任何人都無法預期或預防的意外,張男以危險姿勢跳水受傷,是他個人操作意外,張男也有過失,不該把責任全部歸於學校場地及水深。

新北地院認為,公務員「故意」違背職務導致他人權益受損害,被害人可依《民法》向公務員請求賠償;但若公務員違背職務是出於「過失」,被害人只能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損害。張男父母既然主張教練指導學生時,未盡注意安全義務,表示教練並非「故意」違背職務,張男父母應該請求國賠,卻誤依《民法》訴請求學校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判決駁回張男父母的訴求。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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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49
  • eric
    心痛
    2023年09月18日12:29
  • 鄭小燕
    一個孩子就這樣沒有了未來
    2023年09月18日12:41
  • Jakdaripper
    深度這種東西還有不照指示的?訂出的標準就是不管你多重多快進到水裡都能緩衝這個才叫安全標準
    2023年09月18日12:33
  • 小佩
    135公分 150公分,都很淺欸!!
    2023年09月18日12:37
  • Melody🙉🙈🙊
    真心希望能好起來
    2023年09月18日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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