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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標性判決出爐!9年前塵爆釀重大死傷 最高法院:八仙要負賠償責任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7月26日14:14 • 發布於 07月26日09:42

9年前八仙塵爆造成重大死傷,最高法院今作出3件損害賠償判決,確立八仙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遊樂業者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負連帶賠償責任的指標性意義,見解也將影響尚未宣判的個人提告案件及團體訴訟的結果。

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服務,應確保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若違反規定,導致消費者或第三人受有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無過失,法院得減輕賠償責任。

最高法院指出,企業經營者相較於消費者,更具專業的知識、資訊、技術、經驗等,因此基於消保法立法意旨,應由企業經營者承擔較重的服務安全欠缺責任,且不能任由企業經營者藉由契約,將之轉嫁由他方單獨負擔,並解免自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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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認為八仙公司雖和瑞博公司簽訂租賃合約,將樂園部分場地出租給瑞博公司舉辦彩色派對八仙水陸戰場活動,但以5大理由認為八仙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理由包括,其一場地上彩色派對活動區域與樂園其他設施相連通,無實體區隔;其二,活動時間與八仙樂園營業時間重疊;其三,在入場門票上,消費者購買八仙樂園門票、午后優惠票或彩色派對票,皆可獲得相同服務;其四,在服務人力及設施上,二者互通併用;其五,彩色派對宣傳可以使用八仙的名稱。

最高法院指出,八仙公司不只是單純的出租人,或僅提供場所者,而應就與經營事項關係密切相關活動造成的事故,負消保法損害賠償責任;指標性判決一出,未來相關八仙個人求償、團體訴訟案件皆將依此見解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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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今也裁定,依公司法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請求權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也就是時效為2年。此見解一出,代表時任八仙公司總經理陳慧穎免賠確定。

最高法院今判決3案包括楊姓、王姓和林姓被害人;其中,楊在塵爆中受有燒傷面積58%,提起求償訴訟,二審判決八仙公司、時任八仙公司董事長陳柏廷、總經理陳慧穎、負責灑粉的沈浩然、盧建佑免賠;最高法院今廢棄八仙公司免賠部分,發回更審,其餘駁回上訴,代表陳柏廷、陳慧穎、沈浩然、盧建佑免賠確定。另外,呂忠吉、瑞博、玩色公司應連帶賠償楊381萬餘元、瑞博和玩色公司應賠償楊父、楊母各5萬元部分,因未上訴第三審而確定。

王姓、林姓被害人部分,二審均判決八仙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最高法院認為八仙公司曾抗辯沒有過失,但二審漏未依消保法第7條第3項但書審酌,因此也廢棄發回更審;另陳慧穎、陳柏廷等人免賠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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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八仙塵爆。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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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6
  • DuJY
    這些這麼明白的原因 卻費時9年才得來的判決
    07月26日11:46
  • 陳易昇
    這…………只是找八仙幫忙擔而已吧
    07月26日11:41
  • 譯元
    已經拖了九年才判、 難道司法都在睡覺嗎
    07月26日11:43
  • 志成
    9年早就脫產了
    07月26日11:50
  • Lee 靜
    拖了9年才判決,司法是被卡車撞昏迷了嗎??是不是在拖時間啊,這樣業者不是很容易脫產嗎?再來賠這麼少,燒燙傷是一輩子的疤耶,判決讓人大開眼界耶🙄
    07月26日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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