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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隱匿職缺要留職停薪經理走人 判賠近9百萬至讓他復職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0年11月06日07:56 • 發布於 2020年11月06日06:01

IBM 前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高啟輔受軟體部門邀請轉調,但2015年10月間公司以「軟體部門人事凍結」終止轉職,而他原任職務也被「補實」;高接受安排、簽署留職停薪,但文件上卻記載「留職停薪結束時,公司不保證提供工作機會」,2017年初被迫離職。高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二審逆轉勝,最高法院駁回IBM上訴確定。

高月薪16萬5741元,法院判IBM應自2017年2月1日起至高復職日止,按月給薪、提撥勞工退休金,他至今可獲賠約9百萬元。

高啟輔從1996年10月就進IBM擔任系統工程師,2015年3月調升為全球資訊科技服務事業部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升職不久後,軟體部門總經理賈景光邀他轉調,他也同意,但公司在同年10月卻說「軟體部門人事凍結」,他不僅去不了、也「回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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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說,公司強勢要求、暗示性脅迫若不配合就沒工作,加上賈景光等人承諾會在留職停薪屆滿前協助安排復職,他只好先留職停薪。但復職遙遙無期,高不得已再申請延長留職停薪,期間他申請轉調各部門釋出的業務職務,卻頻遭公司拒絕。

高啟輔指公司要他簽的留職停薪辦法規定「若在留職停薪到期時,員工未尋適當職位,公司將會以自願離職處理,離職日為留職停薪終止日,且無資遣費」,結果2017年1月13日被通知辦離職。高認為IBM用不正當的方法讓他去職,依民法規定應視為「條件不成就」,主張僱傭關係存在。

IBM辯稱,高啟輔原任職時「不開心又表現平平」,因此主動想調部門,但國外總部未批准該職缺,高見轉調不成,又不願續留原部門,才留職停薪。IBM指員工有責任在留職停薪屆期前找尋復職的職位,若屆滿時未尋得適當職位,將以員工自願離職辦理,沒有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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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認為,相較於雇主,勞工為經濟上的弱勢,不能由雇主單方或勞雇雙方以契約方式排除勞基法,現行勞基法關於勞動契約終止是採法定事由制,除非有勞基法第11、12條規定的狀況,否則雇主不得片面終止勞動契約。

高院發現,IBM並非無適當工作可安置高啟輔,但卻沒提供職缺資訊給高。IBM和高所簽的那紙協議,高院認為就算條款有效,IBM既未協助公告職缺,也拒絕提供合理協助,高主張公司以不正當行為促成條件成就,說法有理,因此撤銷一審IBM勝訴判決,改判僱傭關係存在。

最高法院認為,勞動契約的主給付義務雖暫時中止,但勞動契約既未消滅,勞雇雙方仍應本於誠信原則,履行其他契約義務,勞工申請復職時,雇主若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駁回IBM上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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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BM 前經銷通路業務發展經理高啟輔調職受阻、也回不了原單位,留職停薪期間公司以他未覓得職缺為由,要他離職。高提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二審逆轉勝,最高法院駁回IBM上訴確定。記者王宏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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