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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騎出路面邊緣線被警開單 法院:屬不得已行為判撤銷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2月16日00:42 • 發布於 02月16日00:28

台南市沈姓女子騎車駛出路面邊緣線,被員警開出600元罰單,她不服提告主張前方有施工三角錐路障,左邊車道都是車,不得已才靠右側行駛;法院考量沈女當時確實由右側避開較為安全適宜,駛出路面邊線行為欠缺期待可能性,訴請撤銷為有理由,判決撤銷罰單。

沈姓女子2023年9月12日下午5時許,騎車行經台南市仁德區大同路三段與保仁路口時,因見大同路上有施工三角錐路障,因此向右行駛,駛出路面邊緣線,現場員警目擊,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開出600元罰單。

沈姓女子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當時左側都是車,只能從右側出去,才依騎車速度提前先切出去繞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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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交通局表示,沈女當確時有駛出路面邊緣線,雖然前方有施工,但她可以由左側的外側車道經過,不需要駛出路面邊緣線。

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沈女機車原先行駛在最外側車道,隨後在距離路口約1個店面時,行駛在路面邊緣線上並駛越路面邊緣線,堪認她確有駛出路面邊線違規行為。

法院也指出,然而該路口處確有設置三角錐施工,無法沿原車道直行通過路口,而左側車道又有數台車輛接續行駛,前後車間距離約1組車道線,如果變換自左側車道行駛,恐與車輛發生碰撞,由右側避開前方施工處較為安全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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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行車通常具有相當速度,若僅能在臨近施工處方得變換車道,亦有可能不慎誤入施工處,衡情均會先採取預防措施先行變換車道。

法院說明,公權力行為課予人民義務者,依客觀情勢並參酌義務人特殊處境,在事實上或法律上無法期待人民遵守時,行政法義務即應受到限制或歸於消滅,否則不啻強令人民於無法期待其遵守義務情況下,因不得已的行為,背負行政上的處罰或不利益?此不得已狀況即可構成「阻卻責任事由」。

法院審酌,考量沈女行車狀況的特殊處境,不得駛出路面邊線不作為義務應受到限制,強令其遵守不得駛出路面邊線之行政法義務,實屬欠缺期待可能性,而無可非難性,自不應對其加以處罰;沈女訴請撤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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