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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 公部門先行、違者最重可罰5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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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天前 • 發布於 2天前 • Newtalk新聞 |金大鈞 台北市報導
立院今日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公部門先行、違者最重可罰5百萬元罰鍰。 圖:翻攝自國會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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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27)日召開院會,三讀通過《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民眾黨團再修正動議原希望將公部門、私部門一併納入,但最終通過國民黨再修正動議版本,範圍僅限於公部門、國營事業,另在罰則部份,違者最高可罰5百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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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主管機關為法務部,其範圍在三讀通過的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第1條明示,為維護公共利益,有效發現、防止、追究重大不法行為,並保障公部門、國營事業及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揭弊者之權益,特制定本法。揭弊者之揭弊程序及保護,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之規定更有利於揭弊者之保護者,從其規定。

法案三讀後,法務部為辦理《公益揭弊者保護法》所定之揭弊者保護事項,應組成揭弊者保護委員會。另揭弊者保護委員會置委員7人,以法務部部長為主任委員,並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由主管機關就具下列資格者遴聘之,任期3年,委員資格除法檢警專業、教育部認可大專院校教授之外,對揭弊者保護、人權保障有專門研究或貢獻,或具相關公民團體實務經驗,聲譽卓著者也可擔任。

《公益揭弊者保護法》三讀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版本第3條,明定了公務員或政府機關(構)、受政府控制之事業、團體或機構之人員,涉有犯罪或違法行為或涉及公共利益且情節重大者的核心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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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揭弊者揭發有關第3條的內容,在第11條規定,除公務員將進行懲處外,非公務員身份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其他法律有較重之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此外,法案也維護揭弊者權益,在三讀通過國民黨團再修正動議的第15條中規範,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非公務員無故洩漏揭弊者之身分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的藍白兩黨再修正動議第18條也明訂,因揭弊者之揭弊而查獲不法事實者,應給與獎金。但因行使公權力而得知不法事實之政府機關(構)及其所屬人員、配偶或三親等以內之親屬,不在此限。揭弊者任職之政府機關(構)、法人、團體或雇主對於揭弊者依法令所得領取之檢舉獎金,不得主張扣抵。第一項獎金發給之標準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但其數額不得低於違反法令者因揭弊所受罰鍰、罰金、沒收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徵價額、財產抵償之總額百分之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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