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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違憲嗎】憲法法庭判決出爐:特定情節死刑合憲、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者不得判死

關鍵評論網
發布於 9小時前 • TNL 編輯

台灣的死刑存廢議題爭論已久,王信福等37名死刑犯認為死刑違反憲法平等權、生存權、比例原則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年正式受理並且在4月23日召開言詞辯論庭,並在延期後於今(20)日做出判決結果為「部分合憲」。

15位大法官中,由於蔡烱燉因參與過死刑犯王鴻偉案的審理,尤伯祥擔任過邱和順的辯護律師,蔡彩貞也審過王柏英案,因此都迴避本次審判,由其餘12位大法官審理。

而本次釋憲,由審判長大法官許宗力於下午3點宣示判決結果。判決由大法官黃昭元主筆,有5份部分不同意見書,分別由大法官詹森林、呂太郎、楊惠欽、蔡宗珍、朱富美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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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判決死刑「部分合憲」

判決主文一共有17項。在死刑是否合憲的解釋上,大法官認為,死刑在「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且「其刑事程序符合憲法最嚴密的正當法律程序」下,不違背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之意旨。

情節最嚴重者,包括了刑法第271條第1項「故意殺人罪」、第226條之一前段的「強制性交故意殺人罪」、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及第348條「擄人勒贖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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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大法官也指出,《刑法》第348條第1項規定:「犯前條第1項之罪而故意殺被害人者,處死刑。」不問犯罪情節是否已達最嚴重程度,一律以死刑為其唯一之法定刑,不符憲法罪責原則。

判決主文對判死設下嚴格標準。

如科處死刑的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一致決」。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人民涉嫌主文第一項之犯罪,該人民於到場接受訊問或詢問時,應有辯護人在場並得為該人民陳述意見。關於主文第一項案件,於第三審之審判時,應有強制辯護制度之適用。

另外,被告犯罪時有精神障礙,法院對於審判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訴訟上自我辯護能力明顯不足之被告,不得科處死刑,始符合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訴訟上防禦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意旨。

刑事訴訟法及監獄行刑法等相關規定,就未達心神喪失程度之上開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欠缺不得執行死刑之規定,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有違。有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另外,聲請的死囚若不是犯「最嚴重之罪」而被處死刑,各得請求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檢察總長亦得依職權提起非常上訴。

這是將近40年來,第4次針對死刑釋憲。從1985年到現在,大法官曾經針對死刑做出3次解釋,去年憲法法庭也曾宣判與多數死刑犯切身相關的連身條款並未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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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47
  • 湯士偉
    這些人因無法教化才判死刑, 既然判了死刑,死刑犯不死, 除對受害家屬是另一種凌虐, 法律、憲法都是你們在解釋? 死刑雖然不能解決所有問題; 但至少可以解決有問題的人, 且大幅避免下個被害者發生! 🇹🇼🇹🇼🇹🇼🇹🇼🇹🇼🇹🇼
    9小時前
  • 本職學能的重要性
    是否廢除死刑是重大政治問題 並非少數幾個象牙塔的學者有權決定
    8小時前
  • CHENG 東
    大法官在霸凌被害者家屬?
    7小時前
  • 沈秀琪
    殘忍定義?殺女友及二子還不夠殘忍嗎?精神病患殺人不可判死?如此精神病患疑有暴力傾向者國家有設足夠的強制管收治療的機構嗎?
    7小時前
  • 陳家霖
    如果要想盡辦法保護犯罪人,請引進鞭刑來處罰殺人犯,鞭正面
    8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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