賴姓男子在107年及108年間,連續兩次在新北市十分與三貂嶺的鐵道上為遊客放天燈,因而被依違反鐵路法共開罰2萬元,但他一直未繳納,台鐵局移送法務部執行署執行,宜蘭分署通知賴男均置之不理,強制扣薪將罰鍰全部「清償」。
宜蘭分署指出,新北市賴姓男子在107年3月間因行走於新北市平溪區十分車站的鐵道上,為遊客放天燈、拍照,遭交通部鐵路局裁罰1萬元,後來賴男又在108年5月間,再度行走在新北市瑞芳區三貂嶺附近鐵道,遭裁罰1萬元,兩筆共2萬元的罰鍰均未繳納,鐵路局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宜蘭分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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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分署收案後,屢次通知賴男到場均置之不理,經查賴男尚有薪資所得,去年10月開始扣押賴男薪資抵償,扣薪直至今年3月,罰鍰全部「清償」。依鐵路法規定,行人不得侵入鐵路路線,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應暫停、看、聽,注意兩方確無來車,始得通過,但鐵路電化區間,除天橋、地下道及平交道外,不得跨越。
強(聿岑.芷榆爸爸) 放什麼天燈
只是製造環境污染而已。
04月20日02:42
明山 哈哈 不能在鐵軌放天燈 那十分寮放天燈不就要被罰錢
還是沒跟當地里長 通報我要在十份寮放天燈
還有就是 我認為放天燈 真的很不環保 如果燃燒不完全
或是還有火苗 會引發森林大火 當地里長應該是很清楚
04月19日09:22
William W.M Wang 這個法規有點脫離現實, 你去十分老街放天燈的地方看看哪一個不是站在鐵軌上?那麼多遊客你罰誰啊?不只恐龍法官還有恐龍法規!鬼島台灣!
04月19日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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