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民眾來電詢問,被繼承人死亡日後獲配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利,應列入遺產申報嗎?
台北國稅局說明,被繼承人所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若該股票的除權(息)日在死亡日之前,因為被繼承人已取得領取股利的權利,所以應申報遺產稅;反之,若除權(息)日在被繼承人死亡日之後,則所配發的股利為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承人的所得稅,非遺產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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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舉例,甲君於2023年9月20日死亡,遺有季配息之A上市公司股票,2023年該股票第三季除息日為2023年9月14日、第四季除息日為2023年12月14日,A公司分別於2023年10月12日、2024年1月11日配發現金股利。
甲君死亡時,A公司股票第三季已除息,甲君已取得配息的權利,故其於2023年10月12日獲配的現金股利,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之後A公司於2023年12月14日除息時,甲君已死亡,則2024年1月11日配發的現金股利則屬繼承人的所得,應由繼承人申報綜所稅。
國稅局提醒,被繼承人死亡時若遺有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除股票本身應申報遺產稅外,並需注意是否有應申報的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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