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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稅新制|租屋族福音!114 年起享房租最多 18 萬扣除額,名下5種房也適用

經理人月刊
更新於 12月13日08:52 • 發布於 12月13日08:00 • 林柏源

租屋族報稅有福了!財政部指出,今年(民國 113 年)1 月 1 日起「房租支出」列為「特別扣除額」,並於 114 年 5 月報稅時首次適用。無論申報戶採標準扣除或列舉扣除,只要符合條件,最高可扣除每年 18 萬元的房租支出,協助租屋族減輕經濟壓力。

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需要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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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列舉,扣除條件包括: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的直系親屬在台灣境內無自有房屋,且租屋為自住用途,並非用於營業或執行業務。

申報時須檢附租賃契約書、租金付款證明(如收據或匯款明細)及切結書或戶籍登記文件,以證明租屋用於自住。

不過,若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適用稅率達 20% 以上、股利收入按 28% 稅率分開計稅,或基本所得額超過 750 萬元者,將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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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 5 種特殊條件,也可申請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

考量部分特殊情況,財政部針對名下有房但因特定原因需租屋的族群,核釋了 5 種可適用扣除額的「非自有房屋」情形:

  • 經政府公告拆遷或依災害後危險建築物緊急評估辦法張貼危險標誌的房屋。

  • 已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達 5 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必須修復才能使用的房屋。

  • 繼承取得共有房屋且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持分合計非全部。

  •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因就業、就學、就醫因素而需異地租屋,且合計只有前 3 點以外的 1 屋(含共有房屋),供其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

  • 納稅義務人符合「納稅義務人與配偶分居得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計算稅額之認定標準」第 2 條規定,與配偶各自辦理結算申報,其配偶的自有房屋。

上述規定擴大了政策適用範圍,讓更多實際需要租屋的納稅人可以享受扣除額,符合不同家庭的生活需求。

申請房租支出改列特別扣除額,需要準備哪些證明文件?

財政部公告,申請房租支出扣除額需檢附以下文件:

  • 承租房屋的租賃契約書
  • 租金付款證明影本(如出租人簽收的收據、轉帳交易明細表或匯款證明)
    3.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課稅年度在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或納稅義務人載明承租房屋於課稅年度內係供自住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的切結書

若屬於前述 5 種特殊情形的「非自有房屋」,需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納稅人可依據實際情況提前備妥文件,以便報稅時順利申請。

此外,大學生住宿學校宿舍所繳交的宿舍費,如果符合房租支出特別扣除額的適用條件,且沒列在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項下列報之部分,也能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房屋租金支出扣除。

此政策的推出為租屋族提供了稅務減負的新選擇,讓租屋家庭能夠有效降低經濟壓力。隨著報稅季即將來到,114 年 4 月 28 日上午 8 時起開放查調 113 年度綜所稅申報所得及扣除額資料,納稅人應提前了解政策細節並妥善準備相關文件,確保符合申請資格。

資料來源:財政部;本文初稿由 AI 協助整理,編輯:林柏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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