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違反偵查不公開「提供媒體照片物證」 監院糾正警政署、調查局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6月12日09:02 • 發布於 06月12日08:27
針對近年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向媒體提供新聞資料、證物與監視器畫面等情形,監察院今日向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提出糾正。(資料照)

〔記者林哲遠/台北報導〕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12)日通過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調查報告,就近年來司法警察機關嚴重違反偵查不公開,向媒體提供新聞資料、證物與監視器畫面等情形,糾正內政部警政署及法務部調查局。另針對國民法官法施行後,落實媒體自律、公平審判及無罪推定原則,向司法院及通傳會提出多項建議。

監委高涌誠、王美玉、趙永清指出,無罪推定原則為民主法治國家公認的原則,各種形式的人民公審被國際社會視為踐踏人權的野蠻國家的不文明象徵。目前國民參審案件雖尚無經媒體大幅報導的重大矚目案件,但宜未雨綢繆,避免因社會氛圍及預判有罪結論,導致擔任國民法官的人民,對案件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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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調查發現,自民國108年「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修正以來,司法警察機關違反偵查不公開情形仍極為嚴重。司法警察機關公開偵查中資訊,應限於對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案件,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必要、籲請協助指認等例外情形。但是媒體報導充斥一般竊盜、單純鬥毆或傷害、毀損糾紛、賭博、酒駕公共危險等新聞,警察機關又經常以宣導犯罪預防、媒體關注或洽詢為由,濫發新聞資料,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

監委表示,辦案人員經常提供媒體密錄器或監視器畫面、出示證物、透露詢問內容,導致現今犯罪新聞報導充斥大量員警追逐、逮捕或與犯嫌查證對話等畫面,不當揭露偵查影音資料;再者,「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已刪除將「被告到案,犯行查證明確」作為公開事由,禁止偵辦人員對犯嫌行為作出預斷,但警政署訂頒的注意要點卻仍將其列為向媒體公開的首要判斷要件,導致警察機關屢發生向媒體記者說明案情、透漏被告具體供述內容、調查結論等情事,易導致犯嫌有罪的印象。

監委說,作業辦法未將警察拘提或通知接受詢問等作為列為不得公開的範圍,經常可見到犯罪嫌疑人接受警詢及移送地檢署時,遭聞訊而來的媒體貼近拍攝、採訪;還有警察機關提供犯嫌接受警詢、被害人報案的照片,均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此外,少數警察機關提供媒體少年觸法或保護事件當事人、性剝削案件被害人影像,違反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法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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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委認為,媒體報導或評論偵審中案件,涉及新聞自由及媒體生態,尚難直接以法律限制。不過,通傳會應妥適運用行政指導、教育訓練等措施宣導無罪推定原則,並宜研議促成網路媒體及數位平臺建立各別行業的專業倫理,及督促媒體公會將「國民法官法」相關規定,列入新聞製播的自律規範。

此外,監委建議,司法院宜妥慎研議是否採用審前問卷、落實選任程序及評估裁定不行國民參審的處理情形,以避免過度渲染誇大報導不當影響國民法官心證,而違背無罪推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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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
  • Careful Hsu
    監察院做事啦
    06月13日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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