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吳姓男子被控在鄰居家門縱火,被判 4 年有期徒刑。但他堅持火不是他放的,而是一名當天到他家借廁所的陌生男子,一路上訴到最高法院,仍遭判決有罪確定。
事發在 2020 年某日晚間 7 點多,監視器拍到一名身穿圖案外套、戴口罩及安全帽的男子從吳男家走出。
該男先是走向合興街一處門口,伸出右手,隨後火光閃爍,疑似在原地點火 10 秒後,轉身朝巷弄對面走去,過程還回頭查看點火處,之後走回吳男家中。
吳男辯稱,案發當晚有名陌生男子敲門,自稱是許姓女子的同鄉,詢問她是否已從中國返台,並向他借廁所。吳男稱因 1 樓沒廁所,就讓該男上 2 樓,沒想到他去許女家門縱火。
但桃園地院指出,吳男無法解釋為何會讓陌生男子通行住處,其同居人杜姓女子在 2 樓房間放有存摺等貴重物品,吳男卻讓該男獨自停留 10 多分鐘,也與常理不符。
杜女向法院證稱,案發當晚 8、9 點,她一回到兩人住處,吳男就告訴她有人敲門說急著要上廁所,後來想說怎麼那麼久,上去查看才發現 2 樓鐵門有開過。但法官認為杜女當時不在場,無法證實吳男說辭。
吳男的曾姓鄰居出庭時,則指認監視器畫面裏的人就是吳男,表示認識吳男超過 5 年,曾見過他身穿該件軍綠色夾克。但警方後來搜索吳男住家,並未搜得該件外套,另搜出一頂黑色安全帽。
法官質疑,若吳男所言屬實,該男為何不在合興街詢問許女行蹤,還要特地繞至興仁路,敲吳男家 1 樓的門,可見吳男所辯不值採信,認定犯行成立。
不過吳男堅持清白。他上訴稱,當晚天色昏暗,沒人看清該男長相,曾姓鄰居並不在場,其被要求說明監視器畫面裏的人是誰,具有強烈誘導性,證詞可信度極低。
他還說自己從不穿黑色衣服,平常戴的安全帽前方有突出的短帽簷,與該男頭戴的安全帽款式不同,原判決沒有充分調查,僅憑單一指認及同一性有疑問的安全帽就認定他犯罪。
然而高等法院指出,監視器拍到,約 6 點半有名男子走出吳男家 2 樓,轉身鎖上鐵門並移動機車,當時所謂陌生男子也還沒出現,可證該男即是吳男,於是駁回吳男上訴。
最高法院則認為,證人在審判中的指認經過嚴格檢驗,沒有誤導偵查的問題,因此沒有禁止單一指認的必要,且經過相互勾稽,曾姓鄰居指認相當可信,判決吳男有罪確定。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圖片來源|Canv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