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歡歡當年被婦人小萱(化名)及其丈夫收養,而養父在2006年8月死亡後,歡歡就與小萱相依為命共同生活。不料,小萱在20210年中風,完全仰賴歡歡負擔醫藥及機構等費用。歡歡日前認為她已無法再負擔,雙方間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因此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終止收養關係。
法院審理,法官認,民法第1081條第1 項定有明文,按「養父母、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一、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二、遺棄他方。三、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四、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而所謂「其他重大事由」,係指養親子間之感情或信賴有所破綻,並有不能回復之情況,而該 破綻亦已使雙方之親子關係無法繼續維持,且依社會一般觀念,斟酌各種情形,該事實被認為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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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量,小萱現年67歲,年老患病仍屬自然之定律,又父母子女間本有互為扶養之義務,而雙方在小萱患病之前,長時間相依為命共同生活,換言之,在小萱患病之前,雙方並無存有養親子間之感情或信賴有所破綻,並有不能回復之情況,而該破綻也已使雙方的親子關係無法繼續維持等情形。
法官審酌,歡歡主張無力負擔小萱之醫藥、機構等費用,因而請求宣告終止收養關係,與法自有未合,無從允許。日前依法宣判,雙方間尚非存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自難僅因歡歡單方敘述,認定存有難以維持收養關係之重大事由。歡歡聲請宣告終止收養關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