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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強化罐頭食品製造業之自主管理能力,食品藥物管理署(簡稱食藥署)聯合地方政府衛生局執行「113年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包括查核業者之食品業者登錄資訊、食品安全監測計畫、強制檢驗、保存來源文件、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產品標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GHP)準則、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等項目,並抽驗罐頭產品或農作物類原料。
2家GHP或HACCP複查不合格、4家未依規定標示、1家貯存逾期食品原料 均已依法裁處
本次專案至2024年8月26日共完成查核41家罐頭食品製造業,並抽查93件罐頭產品標示及抽驗62件罐頭產品或農作物原料,其中1家業者GHP複查不合格,為臺南市 「麒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1家HACCP複查不合格,為臺南市「田庄食品有限公司」;7件產品標示成分未由高至低排列,業者分別為臺南市「福成醬園」、臺南市「麒宏食品工業有限公司」、臺南市「統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高雄市「松葉美食有限公司」;1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為臺南市「田庄食品有限公司」。所轄衛生局均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簡稱食安法)相關規定裁處,其餘業者查核及檢驗結果皆符合規定。
食藥署「113年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查獲1家GHP複查不合格、1家HACCP複查不合格、7件產品標示成分未由高至低排列等項目不符規定、1家業者查獲貯存逾期食品原料。(圖片來源:食藥署提供)
食品業者若違法食安法 最高可處2億元罰鍰
食藥署強調,依食安法第8條規定,GHP或HACCP不符規定,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安法第15條,貯存逾期食品原料,依同法第44條規定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食安法第22條或第28條規定,食品標示不符規定者,依同法第47條或第45條規定分別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緩,或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食藥署呼籲食品工廠業者應落實執行衛生安全管理,以確保製售之產品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為維護國人飲食安全衛生,衛生機關將持續執行相關查核事項,倘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消費者食品衛生安全。關於113年「酸化罐頭食品製造業稽查專案」執行結果可詳見食藥署網站。
審稿編輯:林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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