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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工缺錢狂偷水溝蓋 法院判拘役50天付公所50萬損失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23年10月25日12:16 • 發布於 2023年10月25日12:16

張男狂偷38塊水溝蓋,被警方逮捕移送,刑事依竊盜罪判他拘役五十日,民事判應給付公所49萬多元。(記者陳金龍攝)

記者陳金龍/台中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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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姓臨時工缺錢花用,竟鎖定馬路、街道旁的鑄鐵水溝蓋,二個月內在台中市外埔區一連狂偷三十八塊,張落網坦承偷來的全數以一萬九千元賣給資收廠;法院刑事依竊盜罪判他拘役五十日,民事審酌外埔區公所派工修復、委託設計等開銷,判張應給付區公所四十九萬元多元,可上訴。

起訴書指出,張男一一一年三月八日起接連在台中市外埔區高速公路橋下徒手竊取二塊鑄鐵水溝蓋,後又在二崁路、后寮路等地四處猛偷,因外埔區公所陸續獲報水溝蓋遺失狀況,報警後鎖定張男行竊,經統計發現張一共偷了至少三十八塊水溝蓋。

張男落網後坦承不諱,並表示已經將偷來的鑄鐵水溝蓋全數變賣給資源回收廠,變價獲利一萬九千元。台中地院刑事庭審酌,張男有施用毒品、偽證等前科,考量他犯後坦承並衡量竊取物品價值等,依竊盜罪判他拘役五十日,得以科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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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埔區公所再提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主張張男偷了三十八塊水溝蓋,區公所事後派工修復,包括工作費四十六萬八千二百七十一元,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二萬八千五百二十四元,一共向張求償四十九萬六千七百九十五元。

民事庭認為,張男故意竊取區公所三十八塊水溝蓋,是故意不法侵害區公所權利,認為區公所求償有理由,判張應給付對方四十九萬六千七百九十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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