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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大會18日舉行 無國界記者組織呼籲:台灣媒體應有權採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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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2018年09月18日11:48 • 發布於 2018年09月18日11:48 • 林思怡
無國界記者組織已台灣護照為主圖,發布新聞稿呼籲聯合國讓台灣記者報導16日的聯合國大會。(圖片取自RSF)

無國界記者組織(Reporters Without Borders,RSF)18日發布新聞稿,敦促聯合國(UN)批准台灣記者採訪將在美國紐約18日舉行的聯合國大會,以及2019年日內瓦舉行的世界衛生大會(World Health Assembly,WHA)。

中國屢次在國際場合打壓台灣。台灣媒體5月原計畫赴WHA採訪,卻遭聯合國拒絕,拒絕核發WHA採訪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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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19

無國界記者組織秘書長德洛瓦(Christophe Deloire)表示,核可台灣記者採訪並非政治舉動,也避免了發生違反《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那樣令人無法接受的歧視。德洛瓦強調,聯合國應該無論記者的國籍和媒體,准許所有基於誠信原則的記者進行採訪活動。

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19條中表明,人人都有「通過任何媒介和不論國界尋求、接受和傳遞消息和思想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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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世界衛生大會已是台灣媒體連續第4年採訪遭世界衛生組織(WHO)拒絕,同樣的情形也發生在2016年於加拿大舉行的國際民航組織(ICAO)大會。

RSF的新聞稿也提到,在RSF發布的新聞自由指數(World Press Freedom Index)中,台灣排名第42名,是亞洲新聞自由度最高的國家,中國則排在第176名,超過50名記者與部落客身陷囹圄。

延伸閱讀:台灣還能對中國拿假新聞當政治武器那麼麻痺嗎

延伸閱讀:駁比照綠卡處理 陸委會:「中國有消滅中華民國主權的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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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2
  • 發飄的雲
    2018年3月11日,近3000名中國全國人大通過憲法修正案,在憲法第一章「總綱」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面增加一句:「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在是次修憲前,「中國共產黨領導」已5次出現在憲法的序言中,其中包括「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將長期存在和發展」。今次修憲是重新將文革時「中共領導」的內容精神,重新寫入憲法條文之中。文革時期的「七五憲法」,曾出現過這些後來被廢除的憲法條文: 第2條:中國共產黨是全中國人民的領導核心。工人階級經過自己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實現對國家的領導。 第26條: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服從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在台中國人你們看看吧,你們還要繼續自欺欺人說中國富強起來後就會實行民主嗎? 不,中國共產黨對於中國憲法寫好看的有關人民民主自由法治人權的部份,只是用來呼攏中國人民的,而有關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確是千真萬確的,真的不能再真了。 請在台中國人別再自欺欺人說中國會民主了
    2018年09月18日12:33
  • 發飄的雲
    為求實現第一條所述各宗旨起見,本組織及其會員國應遵行下列原則:    一、本組織係基於各會員國主權平等之原則。    二、各會員國應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憲章所擔負之義務,以保證全體會員國由加入本組織而發生之權益。    三、各會員國應以和平方法解決其國際爭端,俾免危及國際和平、安全、及正義。    四、各會員國在其國際關係上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與聯合國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    五、各會員國對於聯合國依本憲章規定而採取之行動,應盡力予以協助,聯合國對於任何國家正在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時,各會員國對該國不得給予協助。    六、本組織在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之必要範圍內,應保證非聯合國會員國遵行上述原則。    七、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干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且並不要求會員國將該項事件依本憲章提請解決;但此項原則不妨礙第七章內執行辦法之適用。 -------------------聯合國請將中國除名-----------
    2018年09月18日12:32
  • 義松🍊
    面對共殘黨,台灣加油!!!
    2018年09月18日12:19
  • 發飄的雲
    聯合國憲章: 第1條         聯合國之宗旨為:   一、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並;並為此目的:採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制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三、促進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體人類之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四、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2018年09月18日12:29
  • 發飄的雲
    第4條   一、凡其他愛好和平之國家,接受本憲章所載之義務,經本組織認為確能並願意履行該項義務者,得為聯合國會員國。    二、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   二、准許上述國家為聯合國會員國,將由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推薦以決議行之。 第5條        聯合國會員國,業經安全理事會對其採取防止或執行行動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停止其會員權利及特權之行使。此項權利及特權之行使,得由安全理事會恢復之。 第6條        聯合國之會員國中,有屢次違犯本憲章所載之原則者,大會經安全理事會之建議,得將其由本組織除名。 -------------------聯合國請將中國除名-----------
    2018年09月18日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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