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的『噬罪人』,是在古老的基督教中擔任特殊職位的神官,他們通過在教堂外舉行某種儀式,赦免那些已經死去的人,洗去他們未懺悔的罪過,允許死去的人不因犯過邪惡而受到懲罰,而噬罪人往往會為了赦免某人的罪過,在必要時犧牲其他人。」──《噬罪人》•序
《噬罪人》,三采出版
呂秋遠律師的《噬罪人》與《噬罪人Ⅱ試煉》兩本書,加起來一共收錄了57則故事,那是超過57個人的、沉甸甸的人生故事(其中許多故事不只牽扯到一個人的人生,而是好幾個人的人生)。儘管每一則故事的篇幅都不長,卻很容易每讀個兩、三篇就不得不闔上書,平復心緒好一陣子,才有辦法再繼續往下讀。
除了感受到真實人生的重量之外,在閱讀這些故事的過程中,對於司法的信任也很容易遭到打擊。先別緊張,這不是在質疑司法的公正,而是從這些故事裡可以發現,很多時候,司法能做的其實非常有限。
時效存在的必要性
例如〈沒有終點的流浪〉這樁因車禍而起的悲劇:十五年前,男人帶著新婚不久的太太和剛出生的孩子開車出遊,在山道上為了閃避來車跌落山下,雖然他使盡全力攀上道路求援,但終究還是沒能挽回老婆孩子的性命。發生這樣的事已經令人悲痛,然而更加意想不到的是,隨後展開的刑事偵查庭,檢察官卻控告他過失致死,認定他駕駛不當,並且要他認罪。哪怕他堅持對面有來車,而且車速過快,可是因為當時情況太過緊急,他並沒有看清楚那輛車的型號、車號、年份甚至顏色,當時該地點也沒有監視攝影機,現場又只有他一輛車的煞車痕,最終他還是被判決了六個月有期徒刑。
男人出獄以後,工作沒了,索性把房子也賣了,徘徊在出事的道路上,到處攔路人發傳單,希望有目擊者能提供任何線索,找到肇事逃逸的犯人。但畢竟已經過了好幾個月,又沒有明確線索,他就這麼在日復一日的失望中,成了那條路上最有名的瘋子。多年後,男人找上呂律師尋求幫助,可惜時效已過,就算能夠找到真兇,民事與刑事的請求權也已經消滅了。
男人無法理解,為什麼一個人犯了法,時效可以幫他脫罪?其實關於「時效」的問題,日本有一大堆推理作品談到過,可是說真的,有多少人曾經認真思考,時效存在的必要性到底是什麼呢?呂律師在書中無奈嘆息:「我國的刑法不僅在於保障被害人的權益,被告的人權、蒐證的完整度,也都是設下時效的原因。但我要怎麼跟他說,刑法不是應報主義的思維?」
以愛為名的測試
又例如令人不勝唏噓的〈一場遊戲一場夢〉:年輕的張老師原本擁有大好前程、頗受學生歡迎,卻因為一名女學生的指控,就此扭轉了整個人生。所有人都不相信他沒有意圖性侵女學生,畢竟當天的情況看起來就是如此──女學生的裙子半褪、男老師一臉慌張,撞見此事的保健室護士甚至還聽到了女學生喊救命。於是,他被判刑兩年三個月,必須入獄服刑,教師飯碗當然不保,出獄後也因為這前科記錄而無法重執教鞭,只能四處打零工維生。復仇的火焰一直在張老師心裡燃燒,他決心要找出真相、洗清冤屈,便向呂律師諮詢提起再審的可能性。然而再審必須在判決確定後五年內提起,時限已經超過,法院恐怕不會受理,更何況,僅憑張老師的一面之詞,呂律師又怎麼能貿然相信他是無辜的?
呂律師決定聯絡當年的女學生,意外的是,她的聲音聽來竟有如釋重負的感覺。原來,當年她的父親檢查出肺癌第三期,治療的標靶藥物需要不少錢,學校的一位林姓女老師知道後拿了十萬元給她,要求她「幫一個忙」──想辦法測試張老師。那個時候,張老師和林老師互有好感,就只差告白捅破窗戶紙了;在這種情形下,林老師想要確認張老師是否良人、會不會背叛自己。或許也不是那麼難以理解,可是她用錯了方法,更沒有在事情出差錯後出面澄清,女學生也因為害怕而不敢說出真相,只能將錯就錯堅持謊言,終究釀成苦果。
一場以愛為名的測試,究竟測出了什麼結果?張老師的人生毀了,女學生和林老師更是從此活在罪惡感當中。而真相大白之後,即使張老師反過來控告女學生誣告,他被摧毀的人生也已然無法重來。
致人入獄的甘草止咳糖漿
有前科的人會不會再犯錯呢?或許有前科的人再犯的機率會比沒前科的人高,但是這並不代表他就「一定」會再犯錯。〈他沒有錯〉裡的中年男子有毒品前科,在定期追蹤檢驗的時候,出現了海洛因陽性反應,因此被控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提起公訴。男子堅持自己是冤枉的,他唯一能解釋的理由,就是前一天喝了母親在藥房買的甘草止咳糖漿──這種藥品含有可待因成分,在藥物檢驗上確實可能跟海洛因的陽性反應混淆。
但是男子既沒有就醫記錄,手上也只有一張寫著「藥品,一百元」的收據,上面根本沒有記載購買的藥品名稱;而可待因是管制藥品,必須要有醫師開立的處方籤才能購買,即便傳喚藥房老闆出庭作證,他也不可能承認自己違法販賣藥物。那麼男子到底有沒有再犯吸毒?要相信他說的話是可以的,畢竟就連呂律師也自承曾經為圖方便,在未持有處方籤的情況下,於藥房購買甘草止咳糖漿;可就算不相信他的話,那也是合情合理,因為男子完全拿不出反駁檢驗結果的證據,他也有可能是吸了毒,卻說謊意圖逃避刑責。
事實上,不管呂律師選擇相信或者不相信,對於這個已經三審定讞、判決有罪的案子,他都無能為力。司法終究只能依靠現有證據來裁定,正如呂律師在《噬罪人》的序中所言:「法院裡的正義,許多時候反而不是公平,畢竟法官不是全知全能。」儘管如此,我們卻也不必太過悲觀,就此認定司法不能實現公平正義,因為大多數時候,其實只是你的正義並非我的正義,你的公平並非我的公平,端看站在什麼角度去評斷罷了。
那些生活中會遭遇的法條
而在觀照人性、見證試煉之餘,透過這一個個故事,也能得知不少法律知識。像是「業務過失傷害」,法律上的認定是以「反覆實施」為原則,所以就算是一般上班族,只要是以開車作為通勤工具,一旦發生事故、造成他人受傷,就會算是「業務」過失,並不是只有計程車司機才需要承擔「業務」。又或是離婚的法定事由,有所謂「消極的破綻主義」,也就是當兩人的婚姻已經出現破綻,無法回復時,可以依據這一項提出離婚請求;但是造成破綻的那一方(有過錯的人),比如發生外遇或者是施暴,就不能主張婚姻破綻,只能由另一方提出。
還有種東西叫做「支付命令」,只要帶著對方的姓名與戶籍,附上簡單的證據,無論金額多少,到法院繳個五百元,法院就會發出支付命令給對方;對方在收到後二十天內,若是沒有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可以強制執行,不用開庭。不過,收到支付命令也不必太過擔心,只要在收到日起算的二十天內,到法院寫張狀紙表示異議,甚至連理由都不需附上,這張支付命令就會失效,除非對方提起訴訟。藉由閱讀實際案例瞭解這些法律知識,相信能夠保留更加深刻的印象,日後萬一有機會遇上,也不至於因為不熟悉而遭人矇騙。
除了令人動容的案例與值得了解的法律常識,本書更想傳遞的,則是如呂律師在序中所言:
「律師……在訴訟中必須犧牲對造,取得勝訴,因而洗刷自己當事人的罪,或是澄清自己的立場。然而,在執業生涯中,隨著自己心智年齡不斷成長,人事經歷日漸豐富,發現在所有的訴訟中,我們應該瞭解的問題,其實不是法律,而是人性。當我們可以洞察人性的軟弱與自由的可能性,我們才能體會身為人的主體性與珍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