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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無法從法律下手改變,或許教育就是我們的唯一途徑。試圖讓潛在的加害者,去接觸那些真實、看見受害者的悲傷,以更具道德人性的方式,來一步步改變飲酒後的行為與心理。
近幾年,台灣社會發生許多重大案件,一夕之間大家便得人心惶惶。面對犯罪,我們有辦法像福爾摩斯去抽絲剝繭,加以預防嗎?談到讓大眾恨得牙癢癢卻難以嚇阻的酒駕事件,從犯罪心理學角度又能怎麼解?
今天很開心邀請到一位特別來賓,跟我們從心理學聊犯罪。這位特別來賓不只是犯罪心理學專家,他聲音好聽又很會講故事,也是廣播金鐘獎的得主戴伸峰,我們因此不小心聊了1個多小時,此主題將分成上下2集播出。第9集戴老師會與我們分享犯罪心理學到底在研究什麼?我們有辦法透過心理學,描繪出嫌犯的樣子嗎?想便宜行事的酒駕心態有辦法避免、改變嗎?
從日本神戶少年殺頭事件思考:人為什麼會犯罪?
今天我們邀請到中正大學犯罪防治系的戴伸峰老師,他的背景是心理系畢業,博士班到日本研讀社會心理學。因緣際會下碰上當時日本少年法修正,也正是轟動一時的「神戶少年殺頭事件」,主角少年A服完刑後,以第一人稱出版自白書《絕歌》。
從《絕歌》裡提到的犯案場景過程,進一步了解到此少年會從殺人行為得到性興奮,他的精神科醫師診斷時也發現,少年A小時候看的漫畫情節有著許多斷頭、分屍等不合理的劇情,少年竟然就把劇情實體化,殺害了另一名小孩。
正因為這樣駭人聽聞的社會案件,引發了日本政府重新探討少年法的定義,從原本16歲以上適用少年形式降至14歲。在當時的氛圍下,許多人開始好奇犯罪何以成形?這整個社會又是如何影響犯罪?甚至是近一步從人的角度去剖析心理。
犯罪心理學研究什麼?
大眾都對犯罪很感興趣,對犯罪的想像與認識,不外乎是來自國外影集如CSI、或是能看穿大小線索的福爾摩斯,希望能透過心理學來抽絲剝繭;但其實在台灣談犯罪的心理系並不多。
犯罪心理學究竟在學什麼?犯罪心理學其實是很後期才有的學問,必須奠基在心理學之上。在探討犯罪時,最根基的學問就是「犯罪學」,該學問最早期的觀點是「為什麼這些人會犯罪?」也是我們常在新聞上會看見的標題,如:盛怒之下不共戴天之仇把誰給分屍、一時衝動犯下大錯。
從數據來看,台灣的治安其實算世界上的前段班,一般而言農曆年後,監所收容的人會比較少,大概是6萬人在監所內;其中這6萬人的50%都是再犯。對比台灣整體2,300萬人,累犯與新收的罪犯比率是非常低的,且這些受刑人又有其中7成都是藥物濫用。
而為什麼這些人會犯罪呢、但在聆聽節目的你不會犯罪?犯罪學家試圖從家庭、環境、文化、民族等原因研究。然而對心理學家而言,我們會用比較微觀的角度,試圖理解這個人犯案的當下狀態是什麼,好比說情殺,為何大部分的人面對分手都能夠跨過,但對有些人來說他卻會演變成殺人復仇?更少數的人下手後甚至會分屍。心理學家最好奇的是:這些犯罪人有哪裡特別,他們跟我們「不一樣」的地方到底在哪裡?
「罪」的定義會隨時代演進而改變
知道犯罪心理學在研究什麼之後,令人最好奇的當然就是若我們熟讀犯罪學知識後,是否能像福爾摩斯一樣,從細微之處反推犯人的樣貌,甚至預防他們犯罪呢?戴老師的回答是:「基本上不可能!」因為每一案件都有其特殊性。
首先,要了解犯罪就必須釐清,罪與壞這兩者關係。大眾很容易會把罪與壞連在一起,然而仔細去想想這些「罪」,都是被法律、立法委員訂定出來的。提到犯罪一般人最常聯想到的是殺人、危害生命的事,但除了這些重罪之外,更多時候什麼是罪,是隨時代的價值觀而變動。在幾百年前許多人三妻四妾的,可沒有重婚罪;或如最近日本剛廢除掉通姦罪,然而在台灣目前的民情價值觀下,在婚約中與他人發生關係,仍是以犯罪處理。
在這裡值得思考的事情是,通姦究竟是道德還是罪?法律到底要制定到多細、又能規範到多廣呢?很多時候犯罪與否都是法律上的說法,再拿另一例來說,有些人會在Instagram上放較私密的照片,可能會觸及散播猥褻物品罪,但如果有人分享按讚你的照片,那他的罪會更大,構成妨害祕密罪。按不按讚與分不分享,也會變成論罪的證據,也就是說罪這個行為,正隨著新時代的科技與習慣而有所變化。
當知道罪會隨時代改變時,我們就能回過頭來回答:犯罪學是否能以一點線索,就有辦法能反推側寫罪犯呢?這必須建立在大量的觀察結果如大數據,隨時代改變的特性變化。
舉一個實際數據例子,到大賣場逛街,很多人停車喜歡停在出入口,除了方便,從治安角度而言那是個人來人往的位置。但是,人來人為其實還是會有危險,會讓人戒心降低。99%的人都會覺得人來人往等於安全,如果現在有其中1%的人,就利用這樣的想法特性去犯罪,你就完蛋了!而這一個人,就會變成犯罪上被特寫研究的對象,讓我們試圖去了解這「不一樣」到底發生在哪裡。
犯罪心理學看這些特殊犯罪的人,往往會發現他們比一般人敏感,在犯罪時的模式很極端。有一種犯罪人的手法精緻到我們無法破解,比如精密規劃地默默掏空公司;然而有另一群人彷彿沒大腦,像是喝了酒還開車回家,被很強的衝動性影響。
這一門描繪歸納的學問,就稱為犯罪側寫(profiling),目前美國是犯罪側寫做得很傑出的國家,他們看到犯罪的第一個反應,就會特別把種族、宗教、文化等因素拿出來探討。回到台灣來講,我們警察辦案時則是會去找地緣關係,像是偵查棄屍案總不會把屍體丟在馬路,反而會丟在荒山郊外。這種地緣關係就能幫助警察推理破案,假定今天犯案者他不是高雄人,在高雄犯案的話對於非當地者來說,棄屍手法就會顯得粗糙。
衝動,那些讓人犯罪的推手
至於哪些人會犯罪呢?除了剛剛提到那些規劃犯罪的人,大多數犯罪背後的推手都是「衝動」,把心理學所說的理智線給扯掉。衝動之後麻煩就來了,不論犯什麼罪都會留下物理上的跡證,犯下殺人罪時,會留下最大的麻煩就是那具遺體。
留下的遺體究竟要花多大的功夫處理呢?去年台灣的社會新聞「水泥封小姑」,犯罪人趁小姑洗澡時,拿啞鈴殺死她,犯案前預備了3包水泥要封屍,調和後卻發現3包的量只夠埋到大腿;不得已再出去買3包,結果只埋到腰,陸續再出去購買數次,總共用10多包水泥。
仔細推敲,要買10多包水泥並非一次衝動能辦到的事,通常要因為衝動殘害另一人的生命,只需要幾分鐘,情緒過去就沒了;後續要如何掩蓋這些證據,就需要花大量的思考與規劃。
也就是說要犯罪,前面會有一段很長的醞釀期,必須跟你的大腦作戰,通常大腦會有理智來設下很多停損。當我們一次又一次的把自己的理智向前推,到所謂壓死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時,那股衝動就會讓人犯下罪行。
對於一般沒有犯罪的人,都會將犯罪這件事停在「做完」,比較少人去考慮後續的處理;而這些後續的處理其實又是犯罪研究中很重視的一塊,讓我們了解犯罪人如何應對這些他留下來的線。
酒駕是便宜行事的心態 教育比懲罰重要
若將衝動套用到最近的例子,最近頻傳的酒駕傷人、甚至殺人的犯罪,就是一明顯案例。酒駕通常都不是預謀發生,我們該如何去看待這樣的酒駕者?
仔細將台灣過去針對酒駕的懲罰,會發現一些演變;大家印象最深的酒駕事件大概都是葉少爺,這件悲劇發生之後,政府就把酒駕提昇到公共危險罪的範圍,同時警政署增加酒測頻率。在法律與安全層級都提高時,要回過頭來問的事情就是,飲酒者為何還要開車呢?因為他們要回家。
就邏輯而言,要達成回家這個目的,並不構成犯罪。當然單論喝酒開車就是犯罪,若分開來看,這其實是3個獨立事件:包括「喝酒、開車、回家」,只單獨做一件事的話都不會構成犯罪,喝酒不等於犯罪、開車不等於犯罪,回家當然不會是犯罪。
大眾總有一個疑問是:為何酒駕不重罰?法律必須從2個層面下手討論,其一是犯罪人的犯意,也就是他當下的心理;另一是犯行,也就是他所犯下的行為。以酒駕傷人來說,犯行很明顯就是致使另一個人危害;犯意的判斷就麻煩多了,回過頭去探尋他在決定酒後駕車那刻,究竟是為了殺人?還是為了回家呢?正因如此我們合理推斷,百分之百的酒駕傷人並非因為要殺人而開車,反而是因為喝酒,使得犯罪人的判斷力降低,對法官來說,該人並不是「故意的」。
前陣子有人提議要讓酒駕刑罰加重,好比以鞭刑來懲罰。然而,屁股打一打、結痂之後或許就忘了,頂多躲在家裡一陣子;下一次再出門喝酒,通常也是抱持著便宜行事的心理,認為自己應該不會這麼倒霉再被抓到。
很多酒駕者都是抱持著貪圖方便的心理,認為家很近,並同時誤判自己的認知功能,認為自己還很清醒、請代駕或搭計程車反而才是麻煩,再再顯示了酒駕者便宜行事的心態。但法律真有辦法改變便宜行事嗎?法律向來只制裁行為,改變不了我們的態度與心理。
當無法從法律下手改變時,或許教育就是我們的唯一途徑。試圖讓潛在的加害者去接觸那些真實、看見受害者的悲傷,以更具道德人性的方式,來一步步改變飲酒後的行為與心理。
今天很開心邀請戴伸峰老師來聊聊犯罪這回事。本集我們如同福爾摩斯,從科學、心理學的角度剖析犯罪。許多罪犯會經歷很長的醞釀期,處在強大的衝動中下手,當然也有隨機衝動、毫無預謀的犯案;每個罪犯都有自己的故事與成長過程,我們難以找出一個共通點或預測指標。若想了解與防範犯罪,還是必須從教育下手。
下一集我們將就性侵犯案討論,戴老師將分享他深入監獄與性侵罪犯接觸的經驗故事。以及面對近幾年的無差別殺人事件,心理學的研究是否能歸納出些原因呢?下週五早上6點我們在「鏡文化為你朗讀」的頻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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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2:若3個問卷都填,就有3次中獎機會;然而為求公平,若已中獎,第2份再中獎,便將機會順延給下一位。
--註3:本活動需留下聯絡方式,若未留聯絡資訊或公布後24小時內未回覆,視同放棄資格,將自動遞補下一位得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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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彌陀佛
始終我真的不知道我們台灣社會民眾如果遇到生命危險時或是自己的女朋友和妻子遭受到危險時,我們應該如何保護自己與自己的女友和妻子。
我們善良百姓真的是進退二難,若有本事制伏加害人,則必需被警察強制移送法辦和被判刑入獄受刑,譬如像過去的勇夫護妻案件,還有一個案件吳先生因臨危保護自己和妻子而推倒對方要以鋁棒打吳先生頭致死的惡行,但吳先生因被法院認定無奪鋁棒而直接推倒對方,反而吳先被判刑一年有期徒刑和必需賠償對方二百萬元台幣民事賠償。
請問我們台灣所有政府執政立法官員在面對加害人拿鋁棒要打頭的臨命危時,是否有辦法奪取鋁棒?
我們若無本事制伏加害人,我們與女朋友或妻子則必需被加害人傷害且也無法獲得一個真正的公道,請問我們善良社會民眾要怎麼保護自己?
法律條文只要一日不完善,任何人遇到法律問題時,只能啞口無言的以對而受冤屈入獄刑罰或忍默痛苦往內心吞。
2019年03月08日00:40
阿彌陀佛
不是治安不好,所有現代警察,檢察官,法官,政府公務員都有遵守法規盡責的處理民眾事件,而是政府官員沒有用心關心百姓如自家事一樣迫切且一直靠著不完善的法律條文執政,是能對人民有多大的幫助?
建議我們台灣政府官員可以立法嚴厲治罪誘姦與性侵害犯罪者,絕對不要寬容誘姦與性侵害犯罪者,一定要給予我們台灣一個百姓生活安全的社會環境,我相信只要真的有心,要治安我們台灣性侵害犯罪越來越嚴重的現象必不是難事,最怕的是無認真心。
我們台灣政府所有執政官員真的不可以再把心思放重在金錢利益政策上,真的要把心思放在我們台灣所有百姓上,不要說不可能的,只要有心必定可以平定我們台灣社會性侵害犯罪者越來越多的現象。
政府官員每月領很多俸祿,如果沒有真心切願的為百姓作事,只是把百姓的事推給警察,檢察官,法官,社會局,基層公務員去承擔,當官的人逃避承擔責任而自己不願意承擔責任,來世必定要作苦力償還人民稅金債。
2019年03月08日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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