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他砍友36刀 法官「這理由」判免死

三立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12月13日07:37 • 發布於 2018年12月13日07:37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是否廢除死刑,至今仍爭辯不休。但要是兩公約內容變成罪犯逃死的手段,似乎已經偏離了聯合國設立兩公約的初衷。彰化一名陳姓男子3年前和蕭姓友人酒後起衝突,竟持刀砍殺對方。檢警事後勘驗遺體,發現蕭男身中36刀,而陳男最後遭逮一度辯稱未殺死蕭男,又改口辯說自己有精神病史,不過一、二審依舊被判死,但更一審時,因聯合國兩公約,法官改判無期徒刑,並撤銷原先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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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男酒後和蕭男起衝突,竟持刀砍殺對方36刀。(圖/資料照)

判決指出,這名陳男3年前和蕭姓友人酒後發生衝突後,兩人不歡而散,但陳男事後又跑到蕭男家中,持刀砍殺對方,全身共36刀,手段之兇殘,連骨頭都清晰可見。犯案過程中,陳男也因下手過重,導致自己手部也有刀傷,現場也因此留下他的血液,而離去時並留下他的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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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發隔日,蕭男母親起床後,見到兒子慘死在血泊聰,趕緊報警,而檢警到場相驗後,也依據現場跡證循線逮捕陳男。陳男到案後,矢口否認犯案,辯稱沒去過蕭男家中,更不可能殺害對方,至於手上的傷口則是在工作時留下的。但因現場採集到的血液及鞋印都和陳男相符,陳男又改口辯稱自己患有精神病,案發時可能心神喪失,但一、二審法官認為,陳男陳述事件時口條清楚,無法證明他在案發時喪失行為辨識之能力,因此判死。

▲陳男更一審逃死。(圖/資料照)

但更一審時,法官認為陳男的確有精神科的長期就診紀錄,且依據聯合國兩公約,認為陳男是精神障礙者,且所犯非情節最重大犯罪,因此撤銷死刑判決,改判陳男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編輯:林奇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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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54
  • 翔瑋
    有精神疾病殺人都不會有事,請問國家的法律是好看的嗎
    2018年12月13日09:28
  • 應判決死刑,不應每一個殺人犯罪案件都是以國際二公約和被告有精神疾病而免於死刑,這對被害人死者而言是極為不公道,當知,很多殺人犯罪者的殺人動機都是起自於憤怒情緒和自我目的感到不滿因素,這與所謂的精神疾病引發殺機是不能相提並論。
    2018年12月13日08:47
  • 為何無法實現真正的司法正義公道 如果我們能用冷靜理智心客觀來了解,我們不難發現最根本的問題在於法律條文的不完善與諸多矛盾問題上,古今中外不例外。 譬如小燈泡案件,被告應被判死刑,但卻因被告是精神障礙因素而無法判被告死刑,這個案件,我不認為被告是因為精神障礙因素造成,而是被告情緒忿怒嫉世因素所引發的犯罪行為動機,實應判決死刑,然而無法判決被告死刑,依現行法律規定與國際二公約,只能判決被告無期徒刑,這對小燈泡被害人與親屬而言無疑是一個極大不公平之判決結果,造成司法正義公道天秤嚴重失衡。
    2018年12月13日08:44
  • 曾開榮
    操 民進黨說好的司法改革勒
    2018年12月13日09:31
  • 永興
    像恐嚇犯楊富山畜牲那樣,一直拗,敢做不敢當,垃圾。到底什麼叫最重大之罪?殺了人還不嚴重?真的,有精神病真的免死。
    2018年12月13日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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