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證券交易所電腦作業部許姓前經理三度接受廠商招待「喝花酒」,並帶女陪侍出場,一審判決無罪,二審逆轉依違反證券交易法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年,案件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許自2010年4月至2016年2月間任職於台灣證券交易所,而施姓廠商為順利取得證交所機房搬遷採購案的情資,2013年4月間三度招待許到有女陪侍的酒店3次,支付所有飲酒、女陪侍、出場費用共4萬5000元。
許事後將證交所資訊設備規劃的內部作業情形等資訊提供給施,並協助施修改投標內容等,提升對方的採購案得標機率,最終讓廠商進未透過比價方式,而是以議價方式取得金額為150萬元的採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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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認為許罪證不足判決無罪,案件上訴,二審逆轉認定許違法,審酌許沒有前科,素行不差,但許依職務關係不得收受施提供的不正利益,並讓施順利獲得標案,非但使證交所蒙受損失,更致自身獲取不法所得,所為實屬不當、違法。
二審指出,許始終否認犯行,絲毫不知悔悟,因本案申請退休而離職,改依違反證交法收受不正利益罪判刑1年,許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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