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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認定警方和法官大不同? 律師解析關鍵原因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09月15日16:54 • 發布於 09月15日04:36

19歲朱姓男子今年10月即將赴加拿大留學,6月間酒後從夜店走出至停在路邊違停的轎車上,發動引擎、打方向燈、吹冷氣睡覺,被巡邏員警叫醒,雖朱辯稱沒開車,員警仍認定其酒駕,因酒測超過每公升0.54毫克,被依法送辦,檢方援引高等法院判例,採信朱的說詞,予以不起訴偵結;警方和院檢見解大不同,律師李茂增解析關鍵處在於何謂「駕駛」。

曾是高雄地檢署檢察官的律師李茂增分析,這起酒駕不起訴案件的重點只在何謂「駕駛」,檢察官認為只是發動車子,並未有行駛的行為,所以不構成駕駛;而行政機關認為只要發動機汽車就符合駕駛,因此才會產生司法跟行政機關認定不同。

李茂增指出,就法條的立法意旨,是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的安全,因此如果以本案而言,「司法機關的認定才符合立法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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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警察執法是否有瑕疵,李茂增表示「依法論法,警察機關的認定確實有問題」,但李也認為,這也涉及執法的盲點,警方如果不採這種作法,若駕駛都這麼回答,勢必造成警方後續無法抓酒駕的情況。

不願具名的派出所所長也認為,刑事罰可檢視行政罰及行政程序,但「行政罰」不能檢視刑事罰,應以「刑事罰」認定為主。

對於酒測值勤技巧,基層員警指出,若巡邏遇到類似朱男狀況,會先勸導他不要開車,可請代駕或親友到現場,以避免遭宵小行竊或洗劫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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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為了證明駕駛是否有開車酒駕,致不勝酒力才睡著,基層員警表示,為了做法更周延,當下會請派出所值班同仁調閱監視畫面或車辨系統佐證,當事人是否有移動車輛,若屬實,告知酒測權利後,施以酒測,執法上較不易衍生爭議。

※ 提醒您:禁止酒駕 飲酒過量有礙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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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攔查酒駕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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