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初陳姓男子因懷疑周姓小客車駕駛屢次移動他停放的機車,陳男以工具刀刮周的車子的車門、折車子的雨刷,再用銀色噴漆在車門上噴「沒品」的文字,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依毀損罪將陳男判處拘役30天,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檢方起訴指控,陳男在今年1月29日晚間,以工具刀刮損周的小客車右側車門,使該車右側車門鈑金遭毀損而不堪使用,隔天凌晨又徒手折斷周的小客車之雨刷,31日凌晨再以銀色噴漆在該自用小客車右後車門噴上「沒品」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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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審理後,考量陳的犯罪後態度,因金額認知差距致未能和解等一切情狀,依犯毀損他人物品罪共3罪,各處拘役15天,合併執行拘役30天,可易科罰金3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