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從事製造業的王姓男子,去年元月間某午,藉口欲拿紅酒為由,哄騙友人成年女兒到他家,卻以暴力手段將女子推倒性侵得逞,被害女返家後告知弟弟女友並報警處理;王男始終否認,桃園地院審結,依強制性交罪將王男判徒刑3年4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43歲王姓男子是21歲被害女子母親的朋友,沒想到卻對友人的女兒心懷不軌,2024年1月9日下午,以欲拿紅酒給她媽媽為由,哄騙友人的女兒前往他位於桃園市的住處。
當女子單獨進入王男處所時,王竟然不顧女子反抗與拒絕,將她推至床上並扯下女子的褲子與內褲,以強制性交行為方式性侵女子得逞,事後女子自行返家後,告知弟弟女友並陪同向龍潭警分局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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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查,被告王男於偵查中矢口否認犯行,直到審理中才坦承犯行,實難認被告情堪憫恕;況被告為43歲成年男子,被害人於案發時剛滿21歲,被告為逞一時私慾,竟對被害人強制性交,其犯罪動機並無任何特殊的原因與環境肇致;縱被告於審理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僅是量刑考量。
法官審酌,被告王男為一己私慾,不顧他人性自主之決定權,以強暴方式對女子為性交,造成女子無可抹滅之傷痛,致使女子身心受創,所為實不可取,且犯後於偵查中一再飾詞否認,於審理中方坦承犯行;另衡以被告已與該女和解,兼衡被告於警詢時供稱從事製造業、高中畢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主文之刑以資懲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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