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顏姓男子獲知糖廠很多金屬構件,2023年12月和2024年3月到彰化溪湖糖廠偷竊紅銅管、銅線,悉數變賣,被警循線逮捕移送偵辦。彰化地方法院審結,依犯兩個攜帶兇器竊盜罪,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顏男(45歲)2023年12月、2024年3月的夜晚,分別駕駛小貨車、轎車到溪湖糖廠,解開糖廠側門繩子進入後,攀爬進廠結晶罐內,戴頭燈和手套使用切割機、電動螺絲起子切割結晶罐的紅銅管50支(重350公斤)、電纜銅線60公斤,分批搬到自己車上,載到資源回收場變賣得款3萬7800元。
彰化地院審酌,顏男恣意攜帶兇器竊取他人財物,顯見法治觀念偏差,且竊盜財物價值非低,自應嚴予懲罰,惟考量坦承犯行,把變賣竊得財物款項供彰化地院抵押,另在審理期間捐款家扶金會10萬元,儘管2024年5、6月以相同手法到嘉義蒜頭糖廠偷紅銅管、電纜線,被嘉義地檢署提起公訴,但彰化地方兼衡顏男目前租地種玉米,要撫養父母、配偶、兩名就讀子女及剛出生幼兒,家計沈重,應執行刑期為1年。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