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憲法法庭今天(20日)下午3點,根據37名死囚聲請的「死刑存廢」釋憲案,宣判死刑合憲,但限縮適用範圍。
根據《刑法》第33條第1款規定,將死刑列為主刑種類之一,另,第271條第1項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僅得適用於個案。憲法法庭認為,死囚黃春棋、陳憶隆、林于如、林旺仁、沈岐武共5人,有程序上保護必要,可提出非常上訴,尋求翻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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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餘32名死囚,憲法法庭指出,若是死囚認為自己的案件並非「個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者」,或認為判決內訴訟程序有瑕疵,都可以透過檢察總長提出非常上訴。此次釋憲案,15位大法官裡,由於蔡烱燉、蔡彩貞2位大法官曾審理過死囚王鴻偉、王柏英案,尤伯祥大法官曾為死囚邱和順辯護,故3人須迴避,僅剩12位可投票。
法務部指美國、日本、新加坡等具影響力的國家仍有死刑,亞洲國家也普遍存在死刑制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未要求廢除死刑,只是要求須限於情節最嚴重之罪,才能科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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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eng mei hua 有講等於沒講,哪個死刑犯罪不重
9小時前
claire0933 “判處死刑必須符合兩公約最嚴重犯罪情” 為何台灣要簽署2公約像魔咒一樣讓法官不能判死刑!
日本有2公約但重大案件還是判死刑而且每年執行,政府打著人權大旗卻沒保障奉公守法人民的生命權?!
9小時前
ivan(新棟) 請問大法官是能修憲?還是修法?大法官只能解釋憲法吧!別把自己權限無限上綱對憲法亂解釋一通
9小時前
阿媛仔 德不配位,屍位夙餐,沒資格釋憲,鄙視!!!
9小時前
陳冠華 臺灣有情節最嚴重之罪嗎?笑死
9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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