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天(15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54條修正草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勞動部表示,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退休年齡後,雇主除非有正當事由,不得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減薪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最高處150萬罰鍰。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勞工非年滿65歲,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當初立法意旨是為了勞工持續受僱至年滿65歲前,雇主不得任意強制勞工退休。勞動部指出,這次立法委員提案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明定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將勞資協商明文列為法律,一方面讓資方鼓勵高齡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讓有意願繼續留在職場的高齡勞工能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於勞雇雙方是更進一步的退休保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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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動部「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第12條規定,雇主對求職或受僱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不得以年齡為由予以差別待遇。勞動部指出,所謂的差別待遇包括薪資或者各項福利措施。因此,如果勞雇雙方依照「勞動基準法」第54條規定,經協商同意延後勞工退休年齡後,雇主除非有正當事由,不得對超過65歲繼續工作勞工有降低薪資給付及其他勞動條件等不利對待。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論處雇主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進一步説明,「勞動基準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勞動部鼓勵雇主及勞工可依照事業單位的工作性質及人力需求等,在團體協約或勞動契約協商約定優於「勞動基準法」的勞動條件。勞動部強調,未來將持續透過各種管道加強宣導,鼓勵高齡者持續投入勞動市場。(張佳琪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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