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三讀通過的「私校退場條例」規定專案輔導學校停辦後2個月須解散、財產改歸縣市政府、或捐贈予退場基金、中央機關或公立學校。全教產今(16)日指出,接獲基層教師反映,私校為避免被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恐將為停損而提前自我了斷,改走「私校法」退場路線,不循「私校退場條例」路線。
全教產理事長林碩杰指出,以往私校依「私校法」遭列專輔後,若2年未改善,教育部可下令停招或停辦,停辦再過3年才可解散,也就是說學校有3年轉型期,且財產不會充公。但現在若被列專案輔導學校,就須依「私校退場條例」退場,恐面臨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
他說,因此,目前私校若非「專案輔導」學校,恐將提早停損改走「私校法」路線退場,就不必適用「私校退場條例」,意圖規避被快速解散、財產充公、支付教師資遣慰助金等損失,還可保有3年轉型期。
為保障教職員工權益,全教產認為「私校法」應比照「私校退場條例」的精神,明定教職員工的資遣費、資遣慰助金、離職慰助金、退休慰助金等,且其支付條件應優於「私校退場條例」,避免私校故意提前退場,大量教師面臨中年失業,而「私校退場條例」原本設計對教職員工該有的保障又全部落空,這些受僱者將成為最大輸家。
「私校退場條例」規定專輔學校應依下列規定發給教職員工慰助金。
一、資遣慰助金:資遣專任教師及不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的專任職員工時,應按其服務於該校之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以後工作年資發給資遣慰助金,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
二、退休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退休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三、離職慰助金:學校應擬具專任教職員工於前2款以外情形離職之離職慰助金相關規定,經董事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項慰助金為學校法人主管機關重新組織董事會後,由退場基金墊付者,每人最高以墊付6個月最後在職薪給或薪資為限。經資遣或離職的教職員工,仍有意願繼續工作者,得運用學校主管機關建立的轉職媒合機制;其他學校以專任方式聘任該教職員工者,學校主管機關得酌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