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舉兩個例子,勸告國內部份學習法政,主張人權的人士,他們希望在制度上製造出一些對弱勢族群,有更好的社會公平正義。但是實際上產生了相反的作用。
2002年,立法院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這個法經過了15年,做過許多內容小修正,但是性別工作平等法到底對於弱勢性別,是不是真正讓他們獲得了比較多的工作機會與保障?仍然需要做務實的追蹤與反省。
性平法保障職場女性,還需要配套措施
當初立這個法,主要是強調幾項事情:一個是有關工作職場性騷擾的防治,這個我個人完全支持,但不是本文要討論的主題。性平法的另外重點在於保障現在工作職場上的弱勢群體─女性。
1. 生理假:法中明定女性一個月可以請一次帶薪的生理假。
2. 產假:女性預產及生產期間,本法規定雇主要給她至少八個星期的全薪產假。
3. 育嬰假:每生一個孩子,可以在孩子三歲前,申請最長兩年的育嬰假,育嬰假前半年,雇主支付百分之五十薪資。
這個法立意良善,原先是希望能夠保證我們的婦女同胞,在工作權上受到更多的保障。
但是事實上,國內許多小微型企業,通常僅聘雇3-10名員工,對雇主來講,如果其中有兩位在同一時間懷孕,或依法申請育嬰假,可能會造成嚴重困擾。於是造成很多小微企業雇主,避免用正式職缺去雇用正在適婚、初婚或孩子仍小的婦女工作者。實務上,因為訂了這個法,造成了婦女同胞的工作機會減少。
怎麼解決這個問題呢?就要從福利國家,尤其是向北歐國家學習。
在丹麥,5歲以下幼兒,無論父母親吸毒、行為偏差、坐牢或家庭貧窮,孩子吃不起奶粉,或是沒有足夠的養分,責任政府要接手負擔。因為養育下一代,延續民族後代,這個工作政府應當負擔重要的角色。
網路上甚至有人主張,生產和育嬰,這些是婦女同胞們,為了解決台灣社會少子化,為國家生命延續所付出的貢獻,成本如果完全由雇主來負擔並不公平,尤其是微小型企業,應該由政府來分攤。
政府當然不可能,也沒有權力,仔細去檢查每位女性工作者到底是不是真正有育嬰和產假的事實,可是現在早已是科技時代,政府主管部門,可以按照大數據統計,分析每一行業裏面原本女性就業人數比例,只要企業超額增加錄用適婚或初婚的婦女,政府便提供企業減稅或補貼,讓他們更願意去雇用20-40歲婦女工作者,那麼這個才能産生出真正的社會公平正義,不是嗎?
所以所謂公平正義,其實是要有配套的措施,不是立委用腦袋空想,或人權人士,在根本不了解企業實務下所制定出的法律空泛文字。
不能為保護弱勢產業,犧牲消費者權益
第二個我想要談的議題,是政府到底應不應該保護一些在國際上,因為台灣天然稟賦或者是其他原因,長久不具備競爭力的弱勢產業。
以毛巾產業為例,數年前,大陸曾提出希望台灣進口陸製毛巾,換取開放台灣農產品進口中國。
中國大陸為13億人口做毛巾,過去20年更大量出口歐美,所以他的毛巾產業生產規模大、早已自動化、成本低、式樣多,加上中國是世界第二大棉花産國,台灣卻要進口棉花,所以他們的毛巾,無論品質跟價格,均普遍領先於台灣製的毛巾。
可是馬政府為了要維護三千名毛巾業員工不失業,決定對中國大陸的毛巾課徵 204% 所謂的懲罰性關稅。如此使得中國大陸進口的毛巾,必須賣三倍的價格,台灣彰化生産的毛巾才能維持在國内市場的相對競爭優勢。
可是這個作法固然讓小部分的弱勢勞工能夠繼續擁有工作權,可是誰負擔了這個部分的成本差額呢?不是政府,是所有的消費者。因為消費者在購買毛巾的時候,本來 100 元可以買到的毛巾,我們得付出 304 元。這樣犧牲的積少成多,雖然每人每次多負擔一點,並不很痛,用來維護保護我們已經失去世界競爭力的產業,但請問這樣是真正的社會公平正義嗎?
社會正義真的是以犧牲消費者,用來作為維持弱勢產業的一個必要條件嗎?
政府為什麼不可以做得更積極一些,投資技術改良,用其他的方法讓我們毛巾業品質能夠提高,讓台灣的毛巾可以有更多的外銷,讓它變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産業?
如果真的完全沒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我們應該要做的,是定一個落日時間,比如 10 年,讓一些比較年輕的工人,可以移轉到其他更有未来前景的產業。至於企業,要嘛外移,要嘛就關閉。我們真的不需要一輩子犧牲國内消費者,去保護一個已經不具備國際競爭力的弱勢產業,這才是真正所謂的社會公平正義。
*作者為資深公共政策評論員
Hung-Hsiu 與現實差距太遠了……而且現在冥政府還有更愉快的事要忙,市井小民牠們無暇顧及……
2017年07月06日17:10
賴志忠 你說呢?
2017年07月06日1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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