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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團:「社宅分級租金」延宕三年別再拖 國土署說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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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0月11日02:00 • 發布於 10月11日02:00 • 5168實價登錄比價王 灰編

為讓弱勢民眾可負擔社宅租金,2021年修正通過《住宅法》第25條,明訂內政部「應斟酌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及市場行情,訂定分級收費原則」 。

但由於中央始終傾向採「身份別市價打折」,偏離該次修法與附帶決議意旨 ,引發民間團體抗議與地方政府疑義,導致修法迄今三年仍未依法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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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社宅運營生命週期較長,租金必然會有調動,但目前各興辦單位均未建立「社宅租金調整」之制度化程序與標準。因此過往數次社宅漲租時,均引發租戶反彈與社會爭議。
因此,OURs都市改革組織、社會住宅推動聯盟、崔媽媽基金會,特邀請林月琴 Yueh-Chin委員、林憶君委員、羅智強委員共同召開跨黨派記者會,要求落實「依收入能力訂定分級租金」,以及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
照顧弱勢vs過度補貼:應加強鑑別,而非簡化排除

「可負擔租金」為社宅核心價值,以「所得」鑑別是最合理且國際普遍採行作法。乃因以若以「身份別」計價,將出現不同所得繳相同租金的「垂直不公」。且由於《社會救助法》取得弱勢身分標準極為苛刻,對未取得福利身分的「邊緣戶」或是低薪青年群體,社宅租金恐超出其負擔能力。
但內政部認為,由於目前僅依賴「財稅資料」進行所得判別,若採所得計算社宅租金分級,容易造成過度補貼(假窮人)問題。
我們也同意內政部對「過度補貼」的疑慮。但解決的方式,不該是簡化地採「身分市價打折」,造成邊緣弱勢、低薪青年反遭排除。而應是透過加強「家戶收入」的鑑別,積極降低所謂「假窮人」問題,從而兼顧「真弱勢」的照顧。
主張:落實可負擔租金,納入財產評估,調租機制入法

基於上述問題指認,我們主張修正《住宅法》第25條,明確指認依家戶收入訂定分級收費原則,且將財產也納入評估項目,補強僅依據「財稅資料」進行收入判別之不足,以有效鑑別民眾真實負擔能力。
同時亦將「租金調整機制」入法,明定社宅租金調整應以辦法或自治法規定之。社宅租金可以合理調整,但絕非「毫無依據的調整」,否則不僅增加爭議與執行單位的困擾,也讓社宅住戶難以預期其未來之居住成本。
社宅租金計算對居住弱勢權益影響甚鉅,亦關乎社宅政策之正當性與穩定性。我們衷心期待透過朝野各黨共同合作,並提案支持上述改革主張,推動本次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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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國土署發文說明:對於8日部分立法委員與民團召開記者會主張修正住宅法「納入租金調整及以財產計算可負擔能力」1事,國土管理署回應,刻正將與地方政府討論,以利後續進行評估。

國土管理署說明,目前規劃依經濟能力合理收費方式,強化社會住宅對弱勢家庭的照顧,除預計提供低收入及中低收入家庭採中古屋市場租金以租金優惠折數計算外,亦規劃依不同所得之經濟能力分級計算租金,期建立更公平的租金分級制度,並符合國際公認的可負擔衡量指標,不致造成租金過高。

國土管理署最後表示,有關民團及立法委員所提社會住宅租金納入「以財產計算可負擔能力」之建議,因本方式涉及各主辦機關之執行層面,後續仍須與各地方政府溝通,俟取得一致共識後,再行評估是否納入分級收費原則進行統一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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