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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報章雜誌等公開資訊 不能作為檢舉逃漏稅捐事證!

勁報
更新於 10小時前 • 發布於 10小時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行政大樓。

【勁報記者羅蔚舟/新竹報導】
檢舉人向稽徵機關舉發逃漏稅捐時,依「各級稽徵機關處理違章及漏稅案件作業要點」第13點及第16點規定,檢舉人應提供被檢舉人之姓名及地址,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如係公司或商號,其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違章漏稅之事實及可供偵查之具體事證;倘檢舉人僅依據網路、報章雜誌、政府公報、廣播電視或其他一般民眾皆可取得之各項公開資訊提出檢舉者,稽徵機關會函請檢舉人限期補正或提供相關具體事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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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指出,近來接獲民眾僅以租屋平台或租賃廣告取得公開出租資訊,逕自舉發房東涉嫌漏報租賃所得,前述公開出租資訊並非逃漏稅捐之具體事證,是民眾檢舉房東漏報租賃所得,需敘明房東(出租人)姓名、出租房屋門牌號碼及樓層、租賃期間、每月租金金額,並提供租賃契約書及租金給付證明(如帳戶存摺、支票、匯款單或現金簽收紀錄)等具體事證,以便查核。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表示,民眾如仍有相關疑問,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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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 Angel Chen
    檢舉還要幫你查證資料?wtf,當大家是有公權力的警方嗎?萬萬稅了還想便宜行事
    2小時前
  • Eisen
    意思是包租公婆的門神
    2小時前
  • 曾小斌
    🕯️┏┛墓┗┓🕯️ _人人 人人_ > 賤誠🐶死 <  ̄Y^Y^Y^Y ̄ 畜生死賤誠 網軍代號30678 😀
    8小時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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