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

內政部國土署:山坡地農地依發展現狀核實劃設 配合農業主管機關有效管理

行政院
更新於 08月12日07:46 • 發布於 08月12日07:46

【本文由內政部提供】

有關8月12日媒體報導審計部報告提及依國土計畫法劃設山坡地農地之國土功能分區,有大量解放山坡地空白地之虞,恐不利國土保安及水土保持,國土管理署嚴正澄清,各地方政府劃設山坡地之國土功能分區,無論是農業發展地區或國土保育地區,均係依照土地使用現況及各級國土計畫指導,考量農、林產業實際需求及環境敏感特性,後續亦由農業主管機關主責依照農、林、水土保持等相關法令進行管理,並無審計部所提因國土功能分區劃設導致大量解放山坡地空白地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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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管理署強調,內政部於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之全國國土計畫已明文規定,屬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土地,以及可供經濟營林、生產森林主副產物及其設施之林產業用地,於符合該計畫所訂條件下,得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該分類之定位即屬供山坡地農、林產業使用之區域,地方政府亦依照前開計畫指導進行劃設,劃設過程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檢視劃設合理性,並作適當調整。

此外,國土計畫法之所以規定應劃設農業發展地區各分類,即因應糧食安全、確保農業生產環境需要,再由農業主管機關依權責因應農、林、漁、牧產業永續需要,銜接權管法令據以管理。因此,國土管理署表示,未來國土計畫正式上路後,針對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土地涉及農、林產業之資源分配、水土保持管理等事項,係由農業部其所屬單位依權責,納入農業、林業、水土保持等權管法令妥予規範。

國土管理署最後強調,目前各地方政府刻陸續提報國土功能分區圖草案至內政部審議,內政部亦將會同農業部依劃設條件及農、林資源條件,確實檢核及審議繪製成果,透過各部會橫向合作,以符合國土計畫為因應氣候變遷、確保國土安全之核心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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