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姓男子為了要與張姓妻子離婚,因此向對方透露,自己與小三王姓女子發生過性關係,結果被告通姦。檢方調查後發現,馮男稱2人性關係時間是3月1日,但王女3月26日墮胎時已懷孕6周,按照常理推斷,肚內的孩子非馮男,且也沒有直接證據證明2人有性器交合,因此不起訴馮男與王女。
張女指控,王女明知馮男已婚有家庭,卻仍與丈夫於2019年3月1日在住處通姦,丈夫一直到同年4月15日才向她坦承一切。張女聲淚俱下表示,丈夫不僅背著她偷吃,還與對方有了小孩,甚至在臉書上往來密切,根本不把她這個元配放在眼裡。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馮男之後改口辯稱,並沒有與王女發生性關係,只是想利用這個理由逼妻子離婚,外遇之類的說法都是瞎掰的。被指控是小三的王姓女子也說,自己跟馮男只是好友,單純去唱歌打卡標記,不明白為何馮男要對妻子說謊,2人之間真的沒什麼。
檢方調查,診所病歷上記載王女3月26日墮胎時,腹中的胎兒已經6周大,但馮男與王女是於3月1日發生性關係,時間點不符,無法證明小孩是馮男的,另外張姓元配也無法提出其他證據,證明2人有性器交合,因此裁定馮男與王女不起訴處分。
延伸閱讀
廣告(請繼續閱讀本文)
ᴡᴇɴᴅʏ🧸 什麼狗屁不通的東西 交合畫面是要怎麼拍??台灣法律真的都在保護壞人和神經病的!!!!!火大!
2020年04月18日02:08
聖岳 呵..
都那麼大了 跟個小孩一樣
為了要逼老婆跟妳離婚
怎麼不能坐下來好好談談呢!
想想當初二人為什麼在一起
浪費了人家的青春
男的渣 女的笨
2020年04月18日01:57
Tim 不是 你怎麼知道他們前陣子沒做過
2020年04月18日02:03
🐰孟君(大星) 一下說是好朋友關係,下面又說懷孕六週,但他們是3/1發生性關係,所以小孩不是男方的?好朋友發生性關係不起訴處分?什麼鬼東西啊⋯⋯
2020年04月18日02:24
Caren 假設3/1是排卵期,當天性行為剛好受孕
懷孕週數是從上次經期日開始計算
所以 上次經期~3/1,約莫2週
3/1~3/26,約莫4週
2週+4週=6週
確實墮胎的時候是6週啊
有什麼問題?!🤔
2020年04月18日02:28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