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騎車遭警攔查,員警查出陳有毒品前科,懷疑陳口袋藏毒,伸手欲搜口袋遭抵抗受傷,一審依妨害公務罪判陳徒刑3月,但高院以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隱私權,陳非現行犯,是事後補簽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警搜索有瑕疵,陳並無妨害公務犯意,逆轉改判陳無罪確定。
判決指出,陳男去年1月騎車行經基隆市中正路與信二路時,因沒裝照後鏡被警攔查,員警查出陳是毒品人口,且陳長褲口袋內疑有1包不明結晶物品,懷疑陳持毒。
陳稱物品是「發票」,自願交出,但員警心急伸手欲搜查口袋,雙方拉扯致員警雙手挫擦傷,但物品卻在拉扯時遺失,員警將陳押回驗尿,確認陳吸毒,一審依妨害公務罪判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陳提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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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說,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隱私權,且搜索採令狀主義,緊急情況下的無票搜索,依規定須經受搜索人「自願性」同意,警察不能以明示或暗示之強暴、脅迫、隱匿身分等方法搜索。受搜索人若僅口頭同意,可即時向警察表示拒絕繼續執行搜索或撤回原本同意搜索之意思。
陳雖曾口頭同意搜索,但警搜索前並未出具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是逮捕陳後回警局補簽。員警另疑以同意「不開交通罰單」,作為陳同意搜索的交換條件,故搜索並非出於陳的「自願性同意」,搜索有瑕疵。陳被搜索後以雙手阻擋,已屬撤回原本同意搜索之意思,警應暫停搜索。
本案係因陳交通違規遭攔查,員警查詢發現陳是毒品人口,警搜索前並無陳吸毒事證,不符緊急搜索規定,不能以員警受傷及陳驗尿有吸毒反應,即認為陳犯罪,認定陳無妨害公務犯意,改判陳無罪,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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