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靖榕/綜合報導
翁姓吊車司機忽視酒駕前科,酒後仍開車上路,結果失控撞上停放路邊的3輛車,他供稱沒有喝酒,是不知情下吃到了200顆含酒精成分的檳榔才會釀禍。台南地院以警方酒測前未告知可漱口為由,判翁男無罪;台南高分院推翻一審見解,以翁男一路吃了200顆檳榔,應知道體內會含有酒精成分,卻還開車上路,有不能安全駕駛的犯意,因此改判5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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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自由時報》報導,2018年9月17日,翁男酒後開吊車失控撞上路旁靜止的3輛車,事後酒測值達0.31。他辯稱當天並無喝酒,是從上午7時30分一路吃檳榔到下午1點,前後吃了200多顆、1600元的檳榔,才發現摻有酒精成分。
翁男律師稱警方沒有全程錄影,酒測前未告知可先漱口,因此酒測值超標可能是受測前15分鐘內嚼檳榔的結果。儘管黃姓員警證稱酒測時離車禍發生時間已過39分鐘,口中早就無檳榔,一審法官仍判翁男無罪。經上訴,二審合議庭推翻無罪判定,認為翁男友不能安全駕駛的犯意,改判5個月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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