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建華/高雄報導〕高雄一名張姓男子今年3月1日傍晚駕車遭新興警分局員警攔下要求酒測,張男拒絕,被開罰9萬元,張男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定警方未能證明張男駕駛的汽車有危害性,任意攔查就要求酒測,已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張男沒有義務接受酒測,撤銷罰單。可上訴。
張姓駕駛雖向高雄地院行政庭承認他有拒測行為,但強調遭員警騎車衝入快車道攔停時,他的汽車並無超速、闖紅燈等違規,車於路邊停妥後,員警便要求酒測。他批評警方為了績效就於他用餐處附近執行跟監,伺機抓酒駕,執法合法性有問題,要求撤銷拒測罰單。
曹姓員警職務報告則指稱,當天見張男和友人沿民生二路人行道步行,沿途搖搖晃晃進入車內,疑似酒後駕車,才騎警用機車尾隨攔下要求酒測。但張男否認,表示他和朋友在民生二路聊天聊很久,有警察在看他,後來開車離去後不久就被警方攔下要求酒測。
法官審理指出,警察發動臨檢攔查,其法源依據為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第1項第3 款,即針對「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交通工具」。在此前提下,警察機關方得盤查符合條件的交通工具駕駛人,並對駕駛要求接受酒測,且應告知拒絕的法律效果,如駕駛人仍拒絕接受酒測,始得依道交條例加以處罰(司法院釋字第535 、699 號解釋意旨參照)。
法官認為,根據警方提供的影像,張男當天踩煞車及亮起煞車燈並無異常或可疑為酒駕之處,也看不出張男或車輛有何客觀上已發生危害,或易生危害交通安全的行為,本案欠缺懷疑原告酒駕的客觀合理基礎。
法官並批評,本案員警攔停車輛,欠缺警察職權行使法盤查臨檢行為的要件,張男本無接受其盤查與酒測義務,拒絕酒測,自不能認有何違反行政法上義務可言,亦不得對之依道交條例裁罰。
法官最後裁定,員警任意攔查、要求接受酒測檢定,原屬欠缺職權行使依據而限制人民行動自由之行為,「原處分顯屬違法,罰單自應予撤銷。」
馬酷林 翻譯:等撞死人了才能酒測
2018年08月15日13:09
~TACO~ 師爺給我翻譯翻譯~我聽不懂法官的邏輯~
2018年08月15日13:17
和 等撞到人再說!
2018年08月15日13:19
又一恐龍法官啊,非要死人不可嗎
2018年08月15日13:23
Bill🍉 北七高雄法院
2018年08月15日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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