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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夜開燈河濱打球 被控竊電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18年10月07日21:58 • 發布於 2018年10月07日16:00
彩虹河濱公園籃球場照明燈電箱毀損、遭竊電,公園路燈管理處貼上地檢署傳票警告民眾。(記者黃捷攝)

〔記者黃捷/台北報導〕打籃球竟然打到被法辦!?台北市內湖區彩虹河濱公園籃球場的照明燈每晚十時關閉,二十五歲朱姓男子半夜想和朋友打球,自行打開照明燈電源,這小小的動作,卻讓他被當成「竊電賊」送辦;朱男承認開燈,但不知道事情這麼嚴重,士林地檢署認定朱男涉犯竊盜罪,以支付公庫五千元為條件,處分緩起訴一年。

彩虹河濱籃球場 每晚10時關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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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於麥帥二橋下的彩虹河濱公園,沿著基隆河岸,公園並設有籃球場,為方便球友們使用,夜間照明燈定時裝置設定每晚六時至十時開啟,時間一到電源就會自動跳開。

朱男今年八月二十三日晚間十一時三十分左右想和朋友打籃球,自行打開照明燈電箱的電源,後因遭民眾檢舉,北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人員到場巡邏發現,當場報警處理。

球友自行打開電源 公燈處報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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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電箱原先設計可上鎖,公燈處人員先是懷疑朱男惡意破壞,提告毀損,但因無法排除電箱早在朱男使用之前就被打開,此部分罪嫌不成立。

不過,朱男承認自行開燈,但以為是公物,大家都能使用,不知道事情這麼嚴重,檢察官認為,既然照明燈只開放到晚上十時,若未經公燈處同意,超過時段一般民眾就無權使用,朱男擅開照明燈供自己打球,就算是「竊盜」公燈處的電能。

支付公庫5千元 緩起訴1年

檢察官考量朱男年紀輕、沒有前科,犯罪情節輕微,認罪且深表悔悟,公燈處也表示原諒,遂以八個月內支付公庫五千元為條件,處分緩起訴一年。

公燈處表示,因該籃球場附近有基河國宅等社區,過去常接獲陳情,指球場照明燈太亮影響睡眠,與住戶商討後達成晚上十時關燈的共識,民眾如有特殊需求,可透過里長反映或提出申請。

公燈處並說,並非一定要朱男受刑事處分,而是以此為警惕,提醒民眾不要重蹈覆轍,運動不是壞事,但應遵守規定,切勿破壞、擅動公物,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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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77
  • Division Chen陳思銘
    都規定了,幹嘛還開,又不是第一次到這球場打球,怪自己吧
    2018年10月08日00:08
  • 公電就是市民公同繳費,政府管理的意思,不是為特定個人想用就用,浪費公共資源,25歲了,學校公民與基本法治課有教,就算沒有也該自己想想,民主還是以法治為基礎啊。
    2018年10月08日00:10
  • 楊士瑩
    方便當隨便的結果
    2018年10月08日00:16
  • 阮裕勝
    我們的司法真的好棒棒,對一般老百姓叫依法判決,那阿扁呢?
    2018年10月08日00:09
  • Jack
    台灣就是普遍人民素養不佳才會出現這種問題
    2018年10月08日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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