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名生理男性 A ,因性別認同為女性,帶著精神科診斷證明申請變更性別登記,被戶政事務所要求出具文件證明男性性器已摘除。 A 不滿提起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相關規定侵害人性尊嚴、身體健康完整性,判決 A 勝訴。
依據內政部行政命令,申請變性者,須持 2 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以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女性變為男性,應摘除乳房、子宮、卵巢。男性變為女性,應摘除陰莖及睪丸。
法院指出,《戶籍法》並未規定,人民申請性別變更登記必須摘除性器官。內政部自行頒布的職權命令,增加法律沒有的限制,違反了法律保留原則。
法院認為,內政部的規定,對性別認同造成限制,迫使人民處於「放棄自己的性別認同」或是「捨棄生殖能力」的兩難窘境,侵害了身體健康的完整性,屬於人性尊嚴與人格權的核心。
法院認定,這樣的方式違反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參考各國判例,應保障人格的自主決定,必須肯認 A 變更性別登記的請求。
由於行政命令無法拘束法院,法院可以拒絕適用違憲的命令,判決確定後,A 將能直接要求戶政事務所變更登記。
不過這項判決沒有通案效力,未來其他跨性別者想要免術換證,在相關規定調整之前,仍然必須打贏官司才行。
不過法院判決並不支持「自由換證」,而是採取「弱醫療」模式,也就是申請變更性別登記者,須提出診斷證明書。
法院要求,申請變更性別,必須提出 1 份以上由專精於性別不安、變性領域之醫事人員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專業報告,證明申請人因生理性徵與自己認同之性別不符,而有性別不安、焦慮等情形,且此現象已長期存在。
判決指出,性別認定影響公共社會生活層面甚廣,參考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以及歐洲各國之相關規定,都要求認定感知上的性別決定,必須基於醫學或精神科專業報告。
判決也指出,由於立法缺乏詳細規範,對於長期存在性別焦慮不安的審查方式,以適當的服裝、表現和舉止,長期適應申請人所感知的性別,即足以證明。至於未來是否要求申請人接受荷爾蒙治療,改變申請人外貌,由於可能會有副作用,應由立法者決定。
判決公布後,內政部表示將尊重個案判決結果,並參考外國立法例,推動性別登記要件立法。
事實上,在2020年北高行就曾做過相似判決,認為該命令違憲並允許一名江姓原告變更性別。過去也曾有法官認為命令違憲,並聲請大法官釋憲。然而,大法官以命令不拘束法官,因此不能聲請釋憲為由拒絕受理。
2022年,國際人權專家來台審查我國國家人權報告,於結論性意見指出,強制性變性手術侵犯人權,此一做法應立即廢除。
A 自幼患有隱睪症,國中的時候後進行手術,才開始出現男性第二特徵。此後,A 開始對生理性別感到不自在,確定自己的性別認同是女性。 A 表示,他開始以女性衣物打扮、將男裝清空,並開始接受跨性別醫療如永久除毛、服用雌激素等,未來計畫做提脂體雕,更自己更符合女性外表。
對於是否接受變性手術, A 表示,由於自己仍然希望孕育具有血緣關係的小孩,因此不打算改變生理性徵,認為那只是為了迎合社會的眼光。
判決書指出, A 對於自己的狀況有充分了解,讀了很多相關資料。雖然知道目前法規仍無法,但仍想要透過訴訟爭取,不用做變性手術就可以變更身分證上性別。
法律白話文運動|賴奕瑋、楊貴智報導 圖片|AI生成
Dream Rainbow 並不是想歧視變性,想要變女生有身分證明被人家認同,又不想割掉睪丸懶覺,因為以後還想有自己精子的受精別人的機會,這樣法律會過,有考慮以後他出入女性場所,其他女性的感受嗎
10月17日04:38
Mark Du 死變態
10月17日01:32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