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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二讀通過藐視國會罪、官員虛偽陳述得追究刑責

新頭殼
更新於 05月21日02:41 • 發布於 05月21日02:41 • Newtalk新聞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立法院今續審國會擴權等法案,朝野立委各自在主席台及議場前方集結,呼喊抗議口號,由於議事無法進行,主席韓國瑜宣布休息進行朝野協商。 圖:張良一/攝

Newtalk新聞

立法院今(21)日在朝野立委對立下,二讀表決通過極具爭議的立法院「禁止反質詢」等藐視國會罪規定,條文如再經三讀通過,未來官員立院備詢不僅不得反質詢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得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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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今日進行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審議。在韓國瑜要求三黨協商,民進黨團拒絕出席後,韓國瑜上午9時34分返回議場宣布繼續進行審查。他除請議事人員宣讀條文,並請登記第一順位柯建銘發言。

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禁止官員反質詢,藍白提出的修正動議,表決結果,韓國瑜宣布,在場109人,贊成60人,贊成者多數,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根據,該修正動議,官員備詢時答覆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也不得反質詢。除牽涉國防外交立即危害或需保密事項,不得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會虛偽答覆等藐視國會罪。否則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另外,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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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藍白提出並經二讀表決通過的再修正動議:

第二十五條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
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被質詢人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主席得予制止、命出席,並得要求被質詢人為答復。
被質詢人經主席依前項規定制止、命出席或要求答復卻仍違反者,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處被質詢人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前項情形,經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課處罰鍰。
前二項罰鍰處分,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於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向立法院所在地之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違反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政府人員,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五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
政府人員於立法院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者,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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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2
  • A成
    活捉背叛太陽花的傅隨小弟咆哮 歪嘴昌!
    05月22日02:15
  • jie
    根本香港國安法!適用所有“有關”人民團體哦! 以後上街抗議都要出事了! 不管藍綠白立委擁有這麼大的權力就是不對
    05月22日01:55
  • Yu-Hsin Wang
    看到綠色畜生集體崩潰就是爽
    05月22日01:35
  • 大俠
    這法為何要擋? 搞不懂
    05月22日01:31
  • 黃俊傑
    死立委還不修法囤房稅、房屋持有稅, 這四年房價沒有回到正常範圍, 你們就不用再選了! 詐騙罰責也提高! 叛刑者有逃亡可能的要使用電子腳銬!
    05月22日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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