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男9年前與林女結婚,新婚妻產後因羊水栓塞合併心肺衰竭,所生女兒也於同年死亡,而林女迄今未清醒,已呈植物人狀態,經多年診治復健後仍無好轉,復原困難,羅請求離婚,一、二審以林女成為植物人,為難產所致,無可歸責之處,將羅請求離婚駁回,羅不服上訴,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林女呈植物人狀態,迄今已逾9年,無從預期何時能恢復意識,屬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全案大逆轉,判准予羅與林女離婚,可上訴。
羅主張,他與林女於2012年8月初結婚,林女於同年9月30日入院待產,10月1日剖腹產下幼女(幼女於10月25日死亡)。林女產後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經多年診治復健後仍無好轉,復原困難。因林女的病症,長期僅有夫妻之名,而無婚姻之實,因此請求離婚。
林女的家人表示,林女因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是因生產過程中羊水栓塞所致,對雙方均屬悲劇,非可歸責於任何一方。
一、二審合議庭認造成林女罹患此病症,乃林女難產所致,非林女故意或過失,也非林女所願,雖結果肇致雙方無法共營夫妻生活,然並非有可責林女之處。從而,法官認為林女對於雙方婚姻所生重大破綻,應非屬「有責之一方」,羅男既未能舉證證明:就雙方婚姻所生重大破綻原因,因此判決羅男敗訴,羅不服上訴。
更一審合議庭以林女經多年治療及恢復時間,目前雖非處於深度昏迷,但她認知功能嚴重受損,不能言語,聽理解能力亦受損,幾乎全無與外界溝通能力,四肢自主活動之能力亦嚴重受損。嚴重缺氧性腦病變預後不佳,日後應無痊癒機會。
法官認林女呈植物人狀態,迄今已逾9年,無從預期何時能恢復意識與羅男共營夫妻生活,雙方徒有夫妻之名,無法達婚姻目的,任何人處於相同情況下,均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堪認雙方婚姻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希望,屬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肇因於林女生產過程中發生羊水栓塞所致。經法官囑託台中榮民總醫院鑑定林女發生羊水栓塞原因為何,能否事先預測、預防等,該醫院回覆:造成羊水栓塞的原因並不清楚,目前較為醫界接受的假說是羊水進入母親血液中,並導致母親異常的免疫反應。羊水栓塞的風險因子包含剖腹生產,產鉗、真空吸引生產,前置胎盤或植入性胎盤,及子癲前症、子癲症。
但由於羊水栓塞過於罕見,沒有任何方式可以預測或預防羊水栓塞的發生。本件案例發生羊水栓塞的原因不明,羊水栓塞的發生無法事先預測或預防,足見林女於生產過程發生羊水栓塞,造成缺氧性腦病變而成植物人狀態,非可歸責於羅男。兩造間難以維持婚姻重大事由,既非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雙方均得請求離婚。從而,羅男請求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CWL 其實一個國家有安樂死法案才是進步的社會。
2021年10月30日09:23
淑君 女性同胞看清楚判決,不要輕易決定生小孩啊!
2021年10月30日09:20
玉騰 很兩面欸!
1.你把人家射到變植物人 小孩走了你還想離婚那她怎辦?
2.你不離也沒辦法找下一個女人傳宗接代過下半輩子被綁死也是很無奈唉
2021年10月30日09:17
江碧琴 重點是躺在那的費用怎麼辦
離是可以,之後的錢錢錢呢
2021年10月30日09:21
Sylvia 所以類?娘家要回收因生產導致成植物人的女兒?這個生產的起源難道不是為了生下男方的小孩嗎?婚姻不是就是ㄧ起相互扶持除非死亡將我們分離嗎?所以,9年後就放棄了。男方打算自己重新開始了⋯⋯
2021年10月30日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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