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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乾爹「現金裝信封」幫行賄 北市議員林杏兒當選有效

ETtoday新聞雲
更新於 2023年07月14日05:33 • 發布於 2023年07月14日03:10

記者黃宥寧/台北報導

北市國民黨新科議員林杏兒因黨內前中常委蕭景田、前黨部執行長曾繁川涉嫌選前以現金6000元至1萬元不等代價行賄數名里長替其求支持,去年12月30日士林地檢署提起民事當選無效之訴,今(14日)士院判決當選有效,全案可上訴。至於,蕭景田等人涉刑事違反選罷法,全案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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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理由指出,檢方並未能舉證證明林杏兒就蕭景田、曾繁川以金錢交付里長候選人行為,有何事前授意,或知情而容認, 更無客觀上行為關聯,而可認定渠等彼此間有何意思聯絡、行為分擔,是依首揭法律見解說明,自與得宣告當選無效要件不符,原告所請不能准許。

去年時任國民黨副發言人林杏兒為北市第14屆議員選舉第1選舉區(北投、士林區)候選人,但蕭景田、曾繁川認林選情告急,為求林順利當選,以6000至10000元不等現金放入信封袋,求選區內同黨里長投票及幫忙拉票,林杏兒也於去年12月2日經公告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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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地檢署接獲相關情資後立即分案,由蔡景聖檢察官指揮北市調查處搜索蕭景田住居所等處,約詢曾繁川及多位里長,並通知證人北市議員林杏兒等人到庭,但蕭經傳喚始終未到,檢調前往蕭位於彰化住宅搜查,蕭竟上演「翻牆落跑」,去年12月29日遭通緝,蕭躲了5天,今年1月3日才自行到案,蕭前、後遭2度聲押,法院最後裁定1500萬元交保。

士檢也於去年12月30日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向士林法院對林杏兒提民事當選無效之訴,院方於今年1月分案審理。

今(14日)上午11時,士院趕在選罷法規定的6個月內做出審結,合議庭駁回檢方當選無效之訴。全案可上訴。

庭後,林杏兒律師團表示,感謝司法還林杏兒清白,本件從頭到尾無法證明林杏兒有知悉、授意,法院也確實採信我們提出的證據,包含林杏兒刑事部分簽結,均無法顯示林杏兒知悉蕭先生與曾先生的行為,用司法途徑證明林小姐的清白;主要是檢方證據不足,檢方提出的證據也無法證明林杏兒知悉、授意的行為,並不構成要件,感謝司法還林杏兒清白、正義。對此,檢方回應「待收到判決後會再詳細研議」。

根據選罷法第127條規定,選舉、罷免訴訟以二審終結,各審受理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原則上最晚1年多內就會判決確定,若檢方不滿一審宣判,得提上訴,而二審即定讞,若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將依法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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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3
  • Yu-Hsin Wang
    綠畜霉下這什麼垃圾標題
    2023年07月14日17:44
  • 柏格-張
    本來至底下的連結想去查看判決文和媒體報導的風向差異? 但好像只要報導剛上像民眾黨的(張鈞凱)和長沙台商買票案(林懷)都無法查去資訊不知為何? 是有無判決案件與否不得而知? 後來就試著查看(林杏兒)法院的判決內文(臺灣開放數據)...就只看到這件比較相符的內文111/01/07(只有這次的存在?) ???這........??? -------------------------- 內文...(((原告)))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杏兒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輸入名字) 臺灣開放數據-訴訟判決書公開資訊查詢 https://taiwanopendata.com/person/9eb9aa7e78598e3b4b.html#.YzuH4A4c0wo.lineme
    2023年07月14日14:43
  • 柏格-張
    現在都要再去看法院判決文的詳細說明跟媒體所報導取決預放風向的做比對? (輸入名字) 臺灣開放數據-訴訟判決書公開資訊查詢 https://taiwanopendata.com/person/9eb9aa7e78598e3b4b.html#.YzuH4A4c0wo.lineme 公開書類查詢系統說明 https://www.tph.moj.gov.tw/4421/4663/644719/656174/post 法務部查詢系統 https://www.moj.gov.tw/2204/2473/2474/10404/post
    2023年07月14日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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