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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貪判刑656年4月 苦情牌無用裁定關21年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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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12小時前 • 發布於 12小時前 • 鏡新聞
前南投縣長李朝卿涉98個貪污罪應執行21年2月刑。(翻攝自南投縣政府)

國民黨前南投縣長李朝卿和妻舅簡瑞祺,被控在莫拉克、凡那比等颱風重建工程收取回扣,共犯98個貪污罪,涉犯罪名全部宣告刑高達656年4月。檢方向台中高分院聲請裁定應執行刑,李朝卿主張是初犯,且潛修佛法一心懺悔,稱74歲慢性病纏身、行動不便,希望依《刑法》「情堪憫恕」從寬裁定。台中高分院裁定李朝卿應執行21年2月刑,李認為太重提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李朝卿於2005年12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利用擔任南投縣長期間,和妻舅簡瑞祺及官員聯手在小型工程款收取回扣;甚至在莫拉克、凡那比風災後,利用發包重建工程的機會,由妻舅簡瑞祺擔任白手套,收取回扣逾千萬元;檢調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李朝卿起訴,國民黨於2017年撤銷他的黨籍,最高法院自2018年至2024年間,先後判決李朝卿98個貪污罪有罪確定,李已於2018年10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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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檢署在所有案件判刑定讞後,聲請定應執行刑。李朝卿具狀指出,所犯的都是同一時期同一罪名之罪,還說涉案金額甚少,並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更主張是初犯,潛修佛法、一心懺悔,加上曾經中風罹患糖尿病,多疾纏身、行動不便,再犯中風機率高,希望合併應執行刑不超過17年6月。

台中高分院審酌李朝卿所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都與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相關,犯罪時間落在2010年7月到2012年,時間不算短,且所犯98罪全部宣告刑度總計為有期徒刑656年4月,最終裁定須執行21年2月。李朝卿認為刑期太重提抗告,日前遭最高法院駁回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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