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020)農曆過年前,全國私校工會以問卷調查54所私校,發現有19校今年不發年終獎金,23校有發但不足1.5個月,只有6校達到公立學校水準(1.5個月),6校狀況不明。全國私校工會理事長尤榮輝表示:許多私校以財務困難為由,逐年減少年終獎金數額,甚至多年「零年終」。而這不過是近十年各私立學校因應少子女化影響的冰山一角,有些學校為減省開支,不斷地壓縮教職員的人事費,不僅早就沒有了年終獎金,就連教師薪資也一再被裁減。
這些私立學校的董事會這樣做不怕違法嗎?恐怕現行法規也保障不了私校教師。如同教育部技職司司長楊玉惠指出:依《教師待遇條例》第17條規定,私校教師「本俸」應與公立大學一致,「研究費」允許校方跟老師協商;但「年終獎金」非必要支付項目,學校可依財務狀況,決定是否在年終慰勞校內職員。所以法規早就站在私立學校資方這邊了,就算「研究費」的縮減必須經校方與老師協商,但能有多少學校是認真地把教師視為重要資產,如實踐大學校長陳振貴所說的「不論是本俸、研究費,一毛錢都不該減」?又有多少老師真的能挺直腰桿拒絕學校的減薪要求呢?
一般來說,公立大學教授薪資約10萬,副教授8萬,助理教授7萬,但根據教育部「私立學校編制內專任教師平均支給數額與公立學校支給數額比較表」統計,有多所私校教授平均薪資僅5萬多元、助理教授甚至不足4萬元,僅約公立學校教師的一半。其中又以新竹縣大華科大的薪資降幅最大,教授月薪大約只剩5萬2、副教授4萬3千多、助理教授3萬8千多元。
對此,大華科大主秘王慧君表示,該校108學年度註冊率約6成4,因少子化趨勢、加上地處偏遠,招生不易,對比他校教師「研究費確實有偏低的情況」,但該校去年2月起已讓30多位教師優退優離,目前該校約40至50位專任教師,且皆簽字同意調薪;另外,大同技術學院代理校長吳柏萱也表示,依學校現行財務狀況,為永續辦學,不得不調降師資薪水,強調一切合乎法規,全校60位專任教師也願與學校共體時艱,皆同意調降研究費「要一起撐下去度過難關」。
但是,這些「共體時艱」、「永續經營」、「度過難關」的官方說法,真是就是說服老師們願意減薪的原因嗎?在這一切看似合法且自願的減薪協商過程中,背後所呈現出來的,難道不是私校教師們在擔憂失業的恐懼條件下,不得不妥協而簽下的同意書嗎?
或許有人會問:若不減薪,現在少子女化的情況這麼嚴重,私立學校招不到學生,而人事經費的負擔又這麼沈重,這些私立學校如何生存?如果學校倒了,老師不是就都失業了?這是一個好問題,也是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博士、教授自願被減薪的主因。可是我的疑問是:難道減薪之後的私立學校就可安然度過少子化危機或是就可以永續經營了嗎?其實大家都心知肚明,這波少子女化的危機並不是一個突發或暫時性的危機,它就是一個趨勢,它宣告著台灣已正式進入低生育率的高齡化社會結構,至少在可預見的十年甚至更長的時間內,這個趨勢都不會改變,難道這些私立學校利用教師減薪就可以度過這十年嗎?換言之,即使私校教師都同意減薪,其實也救不了這些即將退場的私立學校啊。
有意思的是,這些私立學校的老師們難道不知道這個趨勢及其可預見的結果嗎?其實他們都知道,只是他們在撐著等退休,同意減薪不過是為了讓學校可以多撐幾年,讓他們可以在這波高教危機中撐到退休年齡。這樣的心態與想法其實無可厚非,但真正令筆者擔憂的是:台灣的高等教育就在這些自願減薪的待退心態下繼續沈淪與敗壞,不合理的高教制度依然繼續存在著,危害台灣的學術發展與無數學子的受教權益!
相較於眾多私校教師自願減薪的現象,筆者想以南華大學教師評鑑中三位「自願不合格」教師的例子作為對比。
眾所周知,目前各大學多已實施教師評鑑作為考核教師績效的方式,但是這套制度到了私立大學管理者的手中,卻早已變相成為「操控教師行為」(例如配合行政業務或招生活動等)或「預備資遣教師」(懲罰過程從減鐘點費、扣年終獎金到不續聘或解聘)的手段工具。因此,在拙文<謝青龍的最後開學日:教師評鑑制度下的悲鳴>中詳述了這三位老師如何放棄收集績效點數而成為「自願不合格」教師的過程,其目的就如同周平教授所說的:「對於自甘逃避自由的教師們,我對您們不抱任何期望。但若您是終將啟蒙的知識份子,我誠心希望您能運用自己的理性,向現有的教師評鑑神話說不,從而走出自己獨特的學術風格。」(參見周平教授<我為何杯葛大學教師評鑑制度>一文),於是筆者與周平及另一位不具名的教授,就成為全校唯三的「不合格教師」。
兩相對照,我們可以簡單分析「自願減薪」與「自願不合格」兩者之間的差異。首先,所謂「自願減薪」係出自對失業的恐懼,而賦予管理者更大的管理權限,除操控教師在行政、教學與研究的行為外,更可以要求教師以扣年終、減薪、甚至捐薪的方式,來達到所謂「共體時艱」的目的,其過程與手段無不像極了二戰前德國民眾賦予希特勒獨裁大權的情形;其次,這三位「自願不合格」以致於目前已經被減鐘點、扣年終獎金的教師(明年更即將要面對不續聘的威脅),卻是以其自身試法的公民不服從行動,以彰顯目前有關於教師評鑑制度的不合理性。前者看似自願,但根源卻出於恐懼與妥協(害怕失業的恐懼);後者看似被罰,但其本質卻在於其不合作的勇氣(對抗不合理制度的勇氣)。另外,讀者可曾想過:在上述實施減薪方案的私立學校裡,那些不願減薪的老師都到哪裡去了?當然,我們也想到了:他們既然不願減薪,那就辦理優退或優離,提早離開教職工作啊!但問題是:他們是自願退休還是因不願減薪而被迫離職呢?或許這些提早退休或離職的老師正是介於恐懼與勇氣之間吧。
走筆至此,似乎要說明一下什麼是「公民不服從」(Civil Disobedience)了。
「公民不服從」的概念,最早由美國文學家梭羅(Henry David Thoreau, 1817-1862)所提出,原因是他在華爾騰湖(Walden)隱居期間(1845-1846年,後來梭羅將這兩年的隱居生涯寫成一本書《湖濱散記》,至今仍是美國最重要的文學作品之一),梭羅因拒絕警察向他追討六年沒繳的人頭稅而被關起來,後雖被一名不知名人士代他繳稅而獲釋放,但這一天的牢獄之災卻開始讓梭羅認真思考政府與人民的關係:怎樣才能阻止政府為惡?後來(1849年)更依此發表一篇演講(最初的標題為「對公民政府的抵抗」Resistance to Civil Government,後更名為「論公民不服從的義務」On the Duty of Civil Disobedience),正式提出「公民不服從」的概念:一個民主社會的公民不該只是愚昧地效忠政府,當政府訂立不符公義的惡法時,這時公民有不服從惡法的義務。這篇演講內容深深影響後世的公民運動,從甘地(Mohandas Karamchand Gandhi, 1869-1948)到金恩(Martin Luther King, Jr., 1929-1968)皆受其啟發。
舉例來說,在台灣及中國皆曾發生過以言論自由遭受政治迫害的事件:1960年雷震與台港在野人士共同連署反對蔣中正三連任總統,並在《自由中國》社論<我們為什麼迫切需要一個強有力的反對黨>,鼓吹成立反對黨參與選舉以制衡執政的國民黨,但隨之而來的卻是雷震、殷海光等人被逮捕,並被軍事法庭以「包庇匪諜、煽動叛亂」的罪名判處十年徒刑;無獨有偶地,1957年中國大陸的「反右運動」亦有《光明日報》事件,章伯鈞及儲安平等人也以「黨天下」一詞得罪共產黨和毛澤東,遭受了二十多年的批鬥及歧視待遇。雖然分屬海峽兩岸,但兩者同樣以言論自由對抗一黨獨大的國家機器,且一樣地落得被批鬥或牢獄的下場。明知不為在上位者所喜,但卻憑著知識分子的良心,必須講該講的話,這才叫公民不服從的彰顯。
隨著社會潮流不斷變遷,那些位居高位或主管階層的人常說:我們要與時俱進,隨時代進步而改變我們的思想,固執於舊有的傳統思想,只會讓我們停步不前。話說得有道理,但有趣的是,這些話為什麼總是由掌握權力的人口中說出來呢?海峽兩岸的各種政治運動,究竟吞沒或消化了多少人的自由意志與思想,我想這關乎於每個人的硬度不同,而且筆者以為知識分子往往是其中最硬、也最難被消化的一群人。(可惜的是,如今知識分子幾希啊!)
時至今日,台灣雖然已歷經多次政黨輪替(中國大陸更是維持一黨獨大至今),但「黨天下」的帝王思想,卻從未在執政者或一般人民心態中去除,即使是在大學任教的諸教授先生女士們亦然,從前述的「自願減薪」即可見一般。回到筆者任教大學的這三位「自願不合格」教師的例子,雖然現在已經不復過去國民黨「白色恐佈」獨裁統治的年代,知識分子不必再背負過去那種直言獲罪的恐懼,但有趣的是,多數學者卻在21世紀過度資本化社會的脈絡裡,找到另一類讓自己恐懼的枷鎖:失業或失去商品價值。於是乎,人人競相利用各種學經歷、證照或評鑑,來定位自己的價值,卻不知已淪為商品化社會結構之一環。然而,就在大家不斷地透過評鑑來證明自己的同時,卻有三位老師自願評鑑不合格,以突顯這套評鑑制度的不合理性,即使遭受學校規定的處罰而仍不改其志(前三年不合格即禁止校外兼課或超鐘點,今年第五年即予扣年終獎金的處罰,待明年第六年仍不合格則將予不續聘處理)。
筆者有幸與另兩位教授並列「不合格教師」,曾於第四年不合格時上專簽抗議「不得校外兼課」的處置,但被校長批示「依法辦理」而駁回;今年年終獎金被扣,筆者當然會再上簽呈抗議,只不知校長是否仍以「依法辦理」四字批示否?其實,對於上簽呈一事,筆者並不是要求法外施恩,亦非為追討那區區幾萬元的年終,而是為了突顯這些罰則的不合理。試想:如果校長真的「法外施恩」,同意我可以校外兼課或補還年終獎金,那麼我就有一個更大的質疑:難道校長的權力比法規更大嗎?一個已經制定的教師評鑑法規可以依校長一己之喜惡而變動更改嗎?
因此,筆者每年上簽呈並不是為了請求校長「法外施恩」或是要求我有免於受罰的特權,因為我知道校長沒有這個權力,而我也不該享有這份特權。這也是許多人在行使公民不服從時,常有的一個迷思:那就是「公民不服從本來就該違法,所以不該因為違法而被罰」,或是「公民不必服從失卻正當性的法,所以不該受罰」。但真是這樣嗎?試想一種可能:如果人人心中對現行所有法律皆可以自己的價值觀加以評判其合理性,然後決定遵守與否,而且還不能被罰,那麼這個社會還如何維持秩序嗎?所以,雖然「公民不服從」係針對不正義的法律或政策,進行的一種公開且非暴力的不合作運動,但它終究是違反現行法律的行為,對於違法的個人而言,實在沒有免罰的特權,但若懲罰的結果已然損及全體公民的權益,那麼它所訴諸的「構成社會秩序基礎的共有正義觀」才會被彰顯出來。
至此,讀者當知我為何年年要上簽呈以抗議這個教師評鑑的處罰內容了。這就是公民不服從的精神所在之處了──透過不服從一個不合理的法律而受罰,以突顯該法律的不合理性,進而要求修改該法律的內容,以臻其合理之境!
最後,請容筆者引用把公民不服從發揮得最透徹的兩位先哲的話作結語,並恰巧可以詮釋本文對「自願減薪」和「自願不合格」的對照:對於前者,金恩博士說的是:「當我們對重要的事選擇沈默時,就是人生終結的開始。」(Our Lives Begin to End the Day We Become Silent About Things That Matter.);而後者,甘地則信心充滿地告訴我們:「他們一開始無視於你,接著是嘲笑你,然後是批鬥你,但勝利終究會屬於你。」(First they ignore you, then they laugh at you, then they fight you, then you win.)
聰明的讀者,您看出兩者之間的差異了嗎?(推薦閱讀:賴鼎銘觀點:高教深淵,總統要不要來蹲點一下?)
*作者為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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