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742號解釋認為都市計畫訂定影響人民權益,人民得就違法的都市計畫提起訴訟以資救濟,當時的聲請人提起再審,但卻因「訴願逾期」而遭駁回。大法官今再作釋字第795號解釋,指聲請人在742號解釋公布之日30日內所提再審之訴,視為已於法定得提起訴願之期間內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補充742號解釋。
2016年12月作出的742號解釋指出,都市計畫擬定計畫機關依規定所為定期通盤檢討,對原都市計畫作必要的變更,屬法規性質,並非行政處分,但如其中具體項目有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特定人或可得確定多數人的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基於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憲法原則,應允許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救濟。
742號解釋源於台北市南港區闕姓民眾因都市計畫案變更,土地從原為中央研究院機關用地變成住宅區和公園用地,而另件兆亨公司因都市計畫案變更,公司原有的加油站用地變更為交通用地,闕和兆亨公司不服,提行政訴訟遭駁回,聲請釋憲。
因都市計畫變更過去被認定屬法規性質,而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行政救濟,大法官認為這嚴重影響人民權益,放寬到只要有影響或是增加負擔,都可以救濟。
2016年12月29日,闕姓等聲請人依據742號解釋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再審之訴。翌年8月23日,最高行以雖有再審理由,但都市計畫早於1992年12月14日公告,提起行政救濟期間應自同年月15日起算,但聲請人卻於2013年10月17日才提訴願,明顯逾法定得提起訴願的救濟期間,駁回再審之訴。聲請人去年8月聲請釋憲。
因應釋字742號解釋,立法院去年12月13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民眾若受違法的都市計畫損害自身權利時,可提起行政訴訟作為救濟管道。事實上,釋字742號解釋是補充1979年的釋字156號解釋,而156號解釋又是用來釋明1977年的釋字148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本件聲請人對行政訴訟法的修改、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有憲法上的貢獻,但聲請人的再審卻因訴願逾期的理由而遭駁回,但在742號解釋公布前,他們無從提起行政救濟,若要求聲請人對都市計畫之訴願必須在公告30日內提出,是過分的要求,對人民的訴願、訴訟權保障不足。
大法官書記處長許辰舟表示,本日第795號解釋是給予個案救濟,不過不能保證行政法院再以其他理由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