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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指「虛偽陳述」法律概念不明確 黃珊珊拿出刑法:已經用了近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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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6月20日08:37 • 發布於 06月20日08:37 • 陳明遠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指出,虛偽陳述不應是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並舉例在民國23年所頒布的刑法168條中就已用過。(柯承惠攝)

日前行政院覆議由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將於21日表決,今(20)日行政院長卓榮泰至立院針對覆議案進行報告與備詢。對此,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指出,政院覆議理由中表示,藐視國會罪中的「虛偽陳述」為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但其實早在近百年前的刑法168條中,就已用過虛偽陳述之概念。

黃珊珊提到,前總統蔡英文的臉書曾說,民進黨長期主張落實聽證調查制度,但綠營執政了2個8年,卻沒有提出國會聽證制度的相關版本。卓榮泰回應,國會改革的版本不宜由行政院提出。對此,黃珊珊也反酸,不能由行政院提出法案,「但是卻可以有覆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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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次刑法部分條文增訂藐視國會罪,未來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接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鍰。而行政院表示,因為這則法律條文不明確,修法將窒礙難行,讓黃珊珊質疑,「官員不說謊對於行政院來說是窒礙難行嗎?」

黃珊珊拿出刑法第168條做對比,「執行審判職務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表示虛偽陳述近百年前就存在於刑法法條中了,質問「有哪一點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對此,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168條因為是屬於證人陳述他親身經驗事實,有客觀事實之存在,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虛偽陳述」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且陳述人沒有客觀待證的事實,因此兩方性質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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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黃珊珊反問,「你認為公務員陳述經歷的真實事實是可以說謊的嗎?」強調虛偽陳述並不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168條是從民國23年至今已經用近百年的法條,在刑法上調查者是檢察官,判斷者是法官不是立法委員,立委不能定官員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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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藐視國會窒礙難行?認定程序一次看 「懷疑」說謊就能課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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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12
  • Yan Lin
    要政務官誠實不可能啦,難道妳要他承認自己貪污嗎?從疫苗到光電那一個能見光
    06月20日14:52
  • 堂堂一個行政院長說出這樣的話…政府官員在國會不該說謊有這麼難?還是說要你們不說謊真的很難?
    06月20日16:15
  • 展煥。
    政府公文書那麼多,一件事情都要有800個章審核,長官自己也得審核,而且質詢用的資料也是由行政院各部會提供的,是害怕自己寫的或公佈的資料自己看不懂嗎?不懂「不客觀」的意思是什麼?😂 「虛偽陳述」這個名詞照字義就能知道,是指所述之言論與事實不相符,而與事實相符的對照自然就是各部會提供的文件,不懂「不明確性」在哪?自己蓋過章的文件會說謊?😂
    06月20日12:37
  • 袁Jack S
    A、自今起我藐視: 1、賴桑(沒做到全民的總統)。 2、民進黨(刁難阻擋國會改革的惡霸)。 3、以上1、2,至政黨輪替為止。 B、 政黨一定要輪替 國家人民最有利 C、 民進黨一定要倒 國家才會再更好
    06月20日18:06
  • 陳思賢♑
    法律概念不明確 請行政院回答 法庭上的偽證罪如何定義 妨礙風化中 妨害社會善良風俗又如何定義
    06月20日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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