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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院指「虛偽陳述」法律概念不明確 黃珊珊拿出刑法:已經用了近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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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於 06月20日08:37 • 發布於 06月20日08:37 • 陳明遠
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指出,虛偽陳述不應是不確定之法律概念,並舉例在民國23年所頒布的刑法168條中就已用過。(柯承惠攝)

日前行政院覆議由國民黨、民眾黨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案,立法院將於21日表決,今(20)日行政院長卓榮泰至立院針對覆議案進行報告與備詢。對此,民眾黨立委黃珊珊指出,政院覆議理由中表示,藐視國會罪中的「虛偽陳述」為不明確的法律概念,但其實早在近百年前的刑法168條中,就已用過虛偽陳述之概念。

黃珊珊提到,前總統蔡英文的臉書曾說,民進黨長期主張落實聽證調查制度,但綠營執政了2個8年,卻沒有提出國會聽證制度的相關版本。卓榮泰回應,國會改革的版本不宜由行政院提出。對此,黃珊珊也反酸,不能由行政院提出法案,「但是卻可以有覆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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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本次刑法部分條文增訂藐視國會罪,未來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接受質詢時,為虛偽陳述,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鍰。而行政院表示,因為這則法律條文不明確,修法將窒礙難行,讓黃珊珊質疑,「官員不說謊對於行政院來說是窒礙難行嗎?」

黃珊珊拿出刑法第168條做對比,「執行審判職務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表示虛偽陳述近百年前就存在於刑法法條中了,質問「有哪一點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

對此,法務部長鄭銘謙回應,168條因為是屬於證人陳述他親身經驗事實,有客觀事實之存在,但在《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中的「虛偽陳述」是一個不確定的概念,且陳述人沒有客觀待證的事實,因此兩方性質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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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黃珊珊反問,「你認為公務員陳述經歷的真實事實是可以說謊的嗎?」強調虛偽陳述並不是不明確的法律概念,168條是從民國23年至今已經用近百年的法條,在刑法上調查者是檢察官,判斷者是法官不是立法委員,立委不能定官員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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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看懂》藐視國會窒礙難行?認定程序一次看 「懷疑」說謊就能課刑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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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12
  • 🎠法 ༄༊࿆ 💫❦࿐
    冥盡擋:這要是通過了,我們以後要怎麼貪污?青鳥們傻B,大家一起抗議,一起沖呀!!!!!!!
    06月21日09:31
  • shihsing-o
    但是認定跟判決的不是同一人 其實過也沒差啦 哪天換人執政還是害到自己 除非已認定永遠不會執政了
    06月21日09:05
  • Tung🥳
    別打假球 不是會誤擊
    06月21日08:53
  • Tung🥳
    上述有質疑 提出檢查官 必須執行調查
    06月21日08:52
  • 國民黨藍鷹 14台遊覽車 最多才600人 中天都不敢拍台下了 跟本沒人支持藍白黨阿 動員來的跟軍公教騙說年改的 國民黨民眾黨 完玩了阿 上次民眾黨519 才1800人 明天622 民眾黨榮星花園 小蔥再不去黃國昌藍白就倒了 再找國民黨F4跟國昌 一起去拍流星花園阿 所以選再榮星花 園阿 沒有台灣人支持你們啊藍白阿 才600多人到場挺藍白
    06月21日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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